实施机关:《临时符合证明》签发: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管理国际及国内航行船舶的公司,即双证公司);各分支机构(国内航运公司)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申请的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管理国际及国内航行船舶的公司,即双证公司);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一)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新建立或者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公司《临时符合证明》或者《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3.已作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4.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5.《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应满6个月。
(二)公司《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3.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4.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三)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1.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2.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4.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6.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1.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4.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提交材料:
(一)航运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1.《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
(3)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5)6个月内实施满足ISM规则/NSM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6)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如有);
(7)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审核发证请求(委托)函(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非五星旗的该国家或地区船舶的中国法人;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符合证明》签发、年度审核签注及换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5)船舶之前两次持有的《安全管理证书》和/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或情况说明(免于提交);
(6)代管船舶评估报告(代管船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安全管理证书》中间审核签注及换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4)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一)航运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年度审核签注及换发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第4条:
(1) 应给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每一公司颁发符合证明。该证明文件应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或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颁发。
(2)船上应存有1 份符合证明的副本,以便船长在被要求验证时出示。
(3) 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应给每艘船舶颁发安全管理证书。在颁发安全管理证书前,主管机关或由其认可的组织应验证该公司及其船上管理是按经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营运的。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一百三十三项: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签发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六条: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三)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经过初次审核,对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
第二十三条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的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船舶应当在安全管理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期内申请中间审核。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审核、中间审核的结论决定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
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
第二十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审核;通过审核的,签发新的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自原证书的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第13、14条: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3.1 船舶应当由已取得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符合14.1条要求的"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13.2 对于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主管机关将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符合证明"。该证明作为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据。
13.3"符合证明"只对适用的船舶种类有效。船舶种类以初次审核确定的为准。"符合证明"新增船种,必须通过审核并证实公司的管理能力满足本规则关于该船种的要求。
13.4 "符合证明"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在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的年度审核。
13.5 如果公司没有申请13.4条所要求的年度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符合证明"。
13.5.1 如果收回"符合证明",所有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收回。
13.6 船上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副本,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13.7 经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经认可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将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该证书作为船舶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证据。
13.8 "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的至少一次的中间审核。如果只进行一次中间审核,且"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中间审核须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13.9 除了13.5.1条的要求之外,如果公司没有申请13.8条所要求的中间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安全管理证书"。
13.10 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证审核。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前三个月内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
13.11 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有效期届满之日三个月前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不超过5年。
14 临时发证
14.1 新成立的公司或对"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公司,主管机关在审核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满足本规则1.2.3条目标要求后,向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但该公司必须做出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实施满足本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临时符合证明"的一份副本应当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14.2 新造船舶交付使用或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经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审核确认满足下述要求后,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 "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覆盖了该船种;
2 公司以向船舶提供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信息;
3 公司已做好三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 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5 标明为重要的指令已在开航前下达。
14.3 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做出不超过6个月的展期。
7.《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
全文附后
8.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海安全[2016]62号)
全文附后
(二)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中间审核签注及换发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第4条:
(1) 应给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每一公司颁发符合证明。该证明文件应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或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颁发。
(2)船上应存有1 份符合证明的副本,以便船长在被要求验证时出示。
(3) 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应给每艘船舶颁发安全管理证书。在颁发安全管理证书前,主管机关或由其认可的组织应验证该公司及其船上管理是按经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营运的。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一百三十三项: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签发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六条: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二)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三)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经过初次审核,对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
第二十三条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的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船舶应当在安全管理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期内申请中间审核。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审核、中间审核的结论决定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
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
第二十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审核;通过审核的,签发新的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自原证书的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第13、14条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3.1 船舶应当由已取得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符合14.1条要求的"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13.2 对于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主管机关将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符合证明"。该证明作为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据。
13.3"符合证明"只对适用的船舶种类有效。船舶种类以初次审核确定的为准。"符合证明"新增船种,必须通过审核并证实公司的管理能力满足本规则关于该船种的要求。
13.4 "符合证明"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在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的年度审核。
13.5 如果公司没有申请13.4条所要求的年度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符合证明"。
13.5.1 如果收回"符合证明",所有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收回。
13.6 船上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副本,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13.7 经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经认可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将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该证书作为船舶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证据。
13.8 "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的至少一次的中间审核。如果只进行一次中间审核,且"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中间审核须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13.9 除了13.5.1条的要求之外,如果公司没有申请13.8条所要求的中间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安全管理证书"。
13.10 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证审核。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前三个月内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
13.11 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有效期届满之日三个月前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不超过5年。
14 临时发证
14.1 新成立的公司或对"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公司,主管机关在审核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满足本规则1.2.3条目标要求后,向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但该公司必须做出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实施满足本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临时符合证明"的一份副本应当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14.2 新造船舶交付使用或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经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审核确认满足下述要求后,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 "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覆盖了该船种;
2 公司以向船舶提供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信息;
3 公司已做好三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 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5 标明为重要的指令已在开航前下达。
14.3 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做出不超过6个月的展期。
7.《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
全文附后
8.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海安全[2016]62号)
全文附后
办结期限:
自受理审核发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由于公司、船舶原因造成的等待时间不计算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办理结果:
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由有相应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制作加盖本机构印章的《(临时)符合证明》;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审定同意给予年度审核签注的,由有相应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制作加盖本机构印章的《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经审定不同意给予年度审核签注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2.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由有相应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制作加盖本机构印章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通过中间审核的,由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字并加盖“船舶审核签注专用章”;未通过中间审核的,不予中间审核签注。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审查后应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