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性疏浚、清障等航道养护活动通报
发布日期:2023-11-07 08:42 浏览次数:

实施机关: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通 报 人:负责航道养护的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适用事项:1.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2.确需限制通航的航道养护作业。

提交材料:1.《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通报书》;

2.航道养护活动或者作业方案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通报。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更正后重新通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编辑:(南通海事局
信息来源:南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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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性疏浚、清障等航道养护活动通报

来源:南通局    时间:2023-11-07 08:42

实施机关: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通 报 人:负责航道养护的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适用事项:1.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2.确需限制通航的航道养护作业。

提交材料:1.《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通报书》;

2.航道养护活动或者作业方案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通报。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更正后重新通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