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行政许可业务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11-07 09:05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含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船舶呼号)的核发、变更/补发和注销。

二、服务对象

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境内承租人、固定平台等设施的产权所有人/业主、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建造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

三、受理机构

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

四、申请条件及类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标识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中国籍船舶船名的;

2)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舶、设施和设备的检验标准;

3有熟悉水上无线电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试航船舶、外国籍光船租赁船舶应满足上述要求(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设施除满足上述要求(2)(3)外,其业主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其他组织

2.申请船舶呼号指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船舶或设施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需要使用船舶呼号的。

(二)申请类型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含标识码、船舶呼号)行政许可分为核发、变更/补发、注销三种类型。

1.核发:未核发有效识别码、经注销后重新申办识别码的;

2.变更:已核发有效识别码,但发生无线电设备变更等情况的;

3.补发:已核发有效识别码,但发生证书遗失、污损等情况的;

4.注销:变更船/设施名称、船籍港/作业区域、船舶所有人/业主,试航结束,发生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失踪等情况的。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六、申办方式

(一)电子政务申办

申请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在电子政务平台注册并登录后,进行电子政务申办,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纸质材料申办

申办人在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政务窗口申办。

七、申请材料

(一)标识码核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

2.所有权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5.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6.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适用于国外进口二手船舶/设施);

7.船舶营业运输证或等效证明材料(仅适用于港澳航行内河船舶)。

(二)标识码变更/补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5.补发情况说明(适用于补发)

(三)标识码注销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

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与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核发、变更/补发同步办理,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五)船舶呼号注销

船舶呼号随标识码注销一并进行,无需单独申办。

八、注意事项

1.电子政务申办应将相关材料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

2.所有权证明材料原则上应包含船舶/设施基本信息、申请人、船舶识别号/设施登记号等信息如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可由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或建造合同等替代,固定平台等设施可由政府批件或相关等效材料替代。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社团组织登记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驾照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身份证明原则上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有效期、发证机关等信息。

4.除申请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采用电子政务申办的,原件的原色扫描件等视为原件但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书,可通过政务系统查询到的证书可以免于提交

5.复印件应当以A4纸复印,并加盖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盖章/签字(船舶/设施为共有的,应当由所有船舶所有人/业主共同盖章/签字),同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及日期,复印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6.申办人采取电子政务申办的,需在电子政务平台中将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填报信息予以添加确认无需提交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填报信息应与实际配备、安装、使用情况保持一致。

7.采用委托办理的,委托书需明确具体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

8.申办人应向船籍港属地归口管辖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办;船籍港归属地方海事机构管理的,向所在省(市、区)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办;无直属海事机构的省(市、区),依据《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区域划分表》(附件2)向相关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办。

9.固定平台向作业区域所在地归口管辖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办。

10.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向承建厂所在地归口管辖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办。

11.配备卫星通信船站的应先申请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在申请电台执照时提交船站入网相关材料;入网材料应载明卫星通信船站安装船舶/设施名称、船舶识别号/设施登记号、入网通信标识码等。

12.船舶/设施无线电设备仅限于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如发生变更应申请标识码变更/补发。设备变更时应提交变更情况说明,并在电子政务系统填写完整的无线电设备信息纸质申办的,可仅填写变更信息,并在配备表上盖章/签字。

13.由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实施建造检验的非五星旗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设施,应当提交经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信息(可参考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的内容编制)。所有非中文材料应当提交一份中文翻译材料。相关等效材料及中文翻译材料均需签发试航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认可。

14.船舶/设施发生变更船名/设施名、船籍港/作业区域、船舶所有人/业主及试航结束等情况,应注销标识码证书,注销完成后应重新申请标识码核发,原则上原标识码继续核配该船舶,对不符合授号规则的原标识码,核配新标识码。

15.船舶无线电设备停止在本船/设施使用的,船舶所有人/业主应当将原标识码从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等无线电设备中予以清除。

16.现有船舶已核发过标识码的,变更相关信息后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由原船舶所有人向原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如船舶已重新登记,可由现船舶所有人向原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并说明原因

17.试航船舶标识码证书在试航证书有效期内方为有效。船舶试航结束后应当及时注销标识码证书。

18.以栈桥或其他形式联结的海上移动/固定平台视为多座平台,应当分别申办标识码证书。

19.除固定平台外其他设施无线电行政许可根据授权情况另行制定。

20.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实船配备、安装、使用的相关无线电设备实施核查。

21.申办人在申办过程中存在欺骗、贿赂等行为,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已取得行政许可的,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收回证书,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2.存在依法需要撤销有关许可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程序予以撤销。

九、查询方式

办理进度可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查询,或直接咨询具有相应管辖权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

十、办结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依法实施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十一、结果送达

邮寄(到付)或者自取。

十二、收费标准

本行政许可业务不收费,频率占用费暂不收取。

十三、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依法取得许可的平等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歧视;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服务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

3.承担法律责任义务申请人对所填内容及所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交通运输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00

电子邮箱:jjzhc@mot.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3124

电子邮箱:tfszhc@mot.gov.cn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区域划分表

      3.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船舶类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设施类


1

 

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

            海事局:

                        公司(或个人)所属的            轮,船舶识别号为            ,原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为(没有则不填)                 ,根据有关规定,现申办         (A、标识码核发; B、执照核发/换发;C、船舶呼号核发;D、标识码变更/补发;E、执照变更/补发;F、标识码注销变更船舶/设施名称变更船籍港/作业水域变更船舶所有人/业主试航结束船舶灭失(含拆解、沉没)船舶失踪其他情况))业务。申请注销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的,我              公司(或个人)承诺已将该标识码从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无线电设备中清除

                  公司(或个人)承诺对所填内容及所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请予以批准。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2

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区域划分表

海事管理机构

负责区域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

天津海事局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

辽宁海事局

辽宁省、吉林省

河北海事局

河北省

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除连云港市、盐城市)

浙江海事局

浙江省

福建海事局

福建省

广东海事局

广东省(除深圳市)、西藏自治区

广西海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海事局

海南省

长江海事局

湖北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云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

黑龙江海事局

黑龙江省

深圳海事局

广东省深圳市

连云港海事局

江苏省连云港市、盐城市


3  

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船舶类

船舶所有人盖章/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船名


英文船名


船舶类型


MMSI


船舶识别号


船籍港


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设备机号


总吨


航行区域

£远海    £沿海

£内河   

£港澳航行(内河船舶)

业务申请类别

£标识码核发         £船舶呼号核发                £执照核发/      

£标识码变更/补发    £执照变更/补发     

通信设备

设备种类

型号

数量

频率范围

发射功率

MF/HF收发信机









卫星通信船站









VHF无线电话









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NAVTEX接收机









救生艇筏双向

VHF无线电话





…………





…………





…………





 

 

助航设备

设备种类

型号

数量

功率

雷达







搜救雷达应答器




航行数据记录仪




自动识别系统(AIS




船舶保安报警系统(SSAS




卫星导航仪




计程仪




回声测深仪




测向仪




电罗经




…………




卫星移动

通信设备

型号

序列号

ISN号码

入网机构









申请

单位

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联系人


电话号码


紧急联系人


船舶遇险

值班电话

白天:

夜晚:

通信地址



邮寄信息

接收人:                                            

电话号码:

地址:

注意事项:

1.请根据实际配备情况如实填写,值班电话及联系人非常重要,请认真填写。

2.如有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请填上设备机号。

3.配备表第二页单位名称填写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试航船舶承建人。

4.配备表第二页紧急联系人填写船舶遇险安全值班联系人,分白天(0800-2000)与夜晚(2000-0800)。

5.表格中设备种类栏列明设备名称仅供参考。


4

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设施类)

 

设施名称


英文名称


设施类型


MMSI


设施登记号


作业区域海事管理机构


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设备机号


总吨


作业区域(经纬度)


业务申请类别

£标识码核发              £船舶号核发             £执照核发/      

£标识码变更/补发         £执照变更/补发     

通信设备

设备种类

型号

数量

频率范围

发射功率

MF/HF收发信机









卫星通信船站









VHF无线电话









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NAVTEX接收机









救生艇筏双向

VHF无线电话





…………





…………





…………





业主盖章/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助航设备

设备种类

型号

数量

功率

雷达







搜救雷达应答器




航行数据记录仪




自动识别系统(AIS




船舶保安报警系统(SSAS




卫星导航仪




计程仪




回声测深仪




测向仪




电罗经




…………




卫星移动

通信设备

型号

序列号

ISN号码

入网机构









申请

单位

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联系人


电话号码


紧急联系人


船舶遇险

值班电话

白天:

夜晚:

通信地址



邮寄信息

接收人:                                            

电话号码:

地址:

注意事项:

1.请根据实际配备情况如实填写,值班电话及联系人非常重要,请认真填写。

2.如有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请填上设备机号。

3.配备表表第二页单位名称填写设施业主。

4.配备表第二页紧急联系人填写船舶遇险安全值班联系人,分白天(0800-2000)与夜晚(2000-0800)。

5.表格中设备种类栏列明设备名称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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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行政许可业务服务指南

来源:南通局    时间:2023-11-07 09:05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含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船舶呼号)的核发、变更/补发和注销。

二、服务对象

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境内承租人、固定平台等设施的产权所有人/业主、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建造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

三、受理机构

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

四、申请条件及类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标识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中国籍船舶船名的;

2)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舶、设施和设备的检验标准;

3有熟悉水上无线电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试航船舶、外国籍光船租赁船舶应满足上述要求(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设施除满足上述要求(2)(3)外,其业主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其他组织

2.申请船舶呼号指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船舶或设施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需要使用船舶呼号的。

(二)申请类型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含标识码、船舶呼号)行政许可分为核发、变更/补发、注销三种类型。

1.核发:未核发有效识别码、经注销后重新申办识别码的;

2.变更:已核发有效识别码,但发生无线电设备变更等情况的;

3.补发:已核发有效识别码,但发生证书遗失、污损等情况的;

4.注销:变更船/设施名称、船籍港/作业区域、船舶所有人/业主,试航结束,发生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失踪等情况的。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六、申办方式

(一)电子政务申办

申请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在电子政务平台注册并登录后,进行电子政务申办,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纸质材料申办

申办人在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政务窗口申办。

七、申请材料

(一)标识码核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

2.所有权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5.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6.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适用于国外进口二手船舶/设施);

7.船舶营业运输证或等效证明材料(仅适用于港澳航行内河船舶)。

(二)标识码变更/补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5.补发情况说明(适用于补发)

(三)标识码注销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

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与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核发、变更/补发同步办理,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五)船舶呼号注销

船舶呼号随标识码注销一并进行,无需单独申办。

八、注意事项

1.电子政务申办应将相关材料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

2.所有权证明材料原则上应包含船舶/设施基本信息、申请人、船舶识别号/设施登记号等信息如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可由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或建造合同等替代,固定平台等设施可由政府批件或相关等效材料替代。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社团组织登记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驾照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身份证明原则上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有效期、发证机关等信息。

4.除申请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采用电子政务申办的,原件的原色扫描件等视为原件但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书,可通过政务系统查询到的证书可以免于提交

5.复印件应当以A4纸复印,并加盖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盖章/签字(船舶/设施为共有的,应当由所有船舶所有人/业主共同盖章/签字),同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及日期,复印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6.申办人采取电子政务申办的,需在电子政务平台中将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填报信息予以添加确认无需提交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填报信息应与实际配备、安装、使用情况保持一致。

7.采用委托办理的,委托书需明确具体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

8.申办人应向船籍港属地归口管辖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办;船籍港归属地方海事机构管理的,向所在省(市、区)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办;无直属海事机构的省(市、区),依据《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区域划分表》(附件2)向相关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办。

9.固定平台向作业区域所在地归口管辖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办。

10.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向承建厂所在地归口管辖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办。

11.配备卫星通信船站的应先申请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在申请电台执照时提交船站入网相关材料;入网材料应载明卫星通信船站安装船舶/设施名称、船舶识别号/设施登记号、入网通信标识码等。

12.船舶/设施无线电设备仅限于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如发生变更应申请标识码变更/补发。设备变更时应提交变更情况说明,并在电子政务系统填写完整的无线电设备信息纸质申办的,可仅填写变更信息,并在配备表上盖章/签字。

13.由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实施建造检验的非五星旗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设施,应当提交经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信息(可参考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的内容编制)。所有非中文材料应当提交一份中文翻译材料。相关等效材料及中文翻译材料均需签发试航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认可。

14.船舶/设施发生变更船名/设施名、船籍港/作业区域、船舶所有人/业主及试航结束等情况,应注销标识码证书,注销完成后应重新申请标识码核发,原则上原标识码继续核配该船舶,对不符合授号规则的原标识码,核配新标识码。

15.船舶无线电设备停止在本船/设施使用的,船舶所有人/业主应当将原标识码从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等无线电设备中予以清除。

16.现有船舶已核发过标识码的,变更相关信息后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由原船舶所有人向原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如船舶已重新登记,可由现船舶所有人向原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并说明原因

17.试航船舶标识码证书在试航证书有效期内方为有效。船舶试航结束后应当及时注销标识码证书。

18.以栈桥或其他形式联结的海上移动/固定平台视为多座平台,应当分别申办标识码证书。

19.除固定平台外其他设施无线电行政许可根据授权情况另行制定。

20.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实船配备、安装、使用的相关无线电设备实施核查。

21.申办人在申办过程中存在欺骗、贿赂等行为,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已取得行政许可的,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收回证书,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2.存在依法需要撤销有关许可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程序予以撤销。

九、查询方式

办理进度可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查询,或直接咨询具有相应管辖权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

十、办结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依法实施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十一、结果送达

邮寄(到付)或者自取。

十二、收费标准

本行政许可业务不收费,频率占用费暂不收取。

十三、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依法取得许可的平等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歧视;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服务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

3.承担法律责任义务申请人对所填内容及所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交通运输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900

电子邮箱:jjzhc@mot.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3124

电子邮箱:tfszhc@mot.gov.cn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区域划分表

      3.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船舶类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设施类


1

 

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

            海事局:

                        公司(或个人)所属的            轮,船舶识别号为            ,原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为(没有则不填)                 ,根据有关规定,现申办         (A、标识码核发; B、执照核发/换发;C、船舶呼号核发;D、标识码变更/补发;E、执照变更/补发;F、标识码注销变更船舶/设施名称变更船籍港/作业水域变更船舶所有人/业主试航结束船舶灭失(含拆解、沉没)船舶失踪其他情况))业务。申请注销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的,我              公司(或个人)承诺已将该标识码从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无线电设备中清除

                  公司(或个人)承诺对所填内容及所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请予以批准。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2

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区域划分表

海事管理机构

负责区域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

天津海事局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

辽宁海事局

辽宁省、吉林省

河北海事局

河北省

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除连云港市、盐城市)

浙江海事局

浙江省

福建海事局

福建省

广东海事局

广东省(除深圳市)、西藏自治区

广西海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海事局

海南省

长江海事局

湖北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云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

黑龙江海事局

黑龙江省

深圳海事局

广东省深圳市

连云港海事局

江苏省连云港市、盐城市


3  

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船舶类

船舶所有人盖章/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船名


英文船名


船舶类型


MMSI


船舶识别号


船籍港


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设备机号


总吨


航行区域

£远海    £沿海

£内河   

£港澳航行(内河船舶)

业务申请类别

£标识码核发         £船舶呼号核发                £执照核发/      

£标识码变更/补发    £执照变更/补发     

通信设备

设备种类

型号

数量

频率范围

发射功率

MF/HF收发信机









卫星通信船站









VHF无线电话









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NAVTEX接收机









救生艇筏双向

VHF无线电话





…………





…………





…………





 

 

助航设备

设备种类

型号

数量

功率

雷达







搜救雷达应答器




航行数据记录仪




自动识别系统(AIS




船舶保安报警系统(SSAS




卫星导航仪




计程仪




回声测深仪




测向仪




电罗经




…………




卫星移动

通信设备

型号

序列号

ISN号码

入网机构









申请

单位

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联系人


电话号码


紧急联系人


船舶遇险

值班电话

白天:

夜晚:

通信地址



邮寄信息

接收人:                                            

电话号码:

地址:

注意事项:

1.请根据实际配备情况如实填写,值班电话及联系人非常重要,请认真填写。

2.如有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请填上设备机号。

3.配备表第二页单位名称填写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试航船舶承建人。

4.配备表第二页紧急联系人填写船舶遇险安全值班联系人,分白天(0800-2000)与夜晚(2000-0800)。

5.表格中设备种类栏列明设备名称仅供参考。


4

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设施类)

 

设施名称


英文名称


设施类型


MMSI


设施登记号


作业区域海事管理机构


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设备机号


总吨


作业区域(经纬度)


业务申请类别

£标识码核发              £船舶号核发             £执照核发/      

£标识码变更/补发         £执照变更/补发     

通信设备

设备种类

型号

数量

频率范围

发射功率

MF/HF收发信机









卫星通信船站









VHF无线电话









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NAVTEX接收机









救生艇筏双向

VHF无线电话





…………





…………





…………





业主盖章/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助航设备

设备种类

型号

数量

功率

雷达







搜救雷达应答器




航行数据记录仪




自动识别系统(AIS




船舶保安报警系统(SSAS




卫星导航仪




计程仪




回声测深仪




测向仪




电罗经




…………




卫星移动

通信设备

型号

序列号

ISN号码

入网机构









申请

单位

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联系人


电话号码


紧急联系人


船舶遇险

值班电话

白天:

夜晚:

通信地址



邮寄信息

接收人:                                            

电话号码:

地址:

注意事项:

1.请根据实际配备情况如实填写,值班电话及联系人非常重要,请认真填写。

2.如有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请填上设备机号。

3.配备表表第二页单位名称填写设施业主。

4.配备表第二页紧急联系人填写船舶遇险安全值班联系人,分白天(0800-2000)与夜晚(2000-0800)。

5.表格中设备种类栏列明设备名称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