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0132x/2025-001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法规处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按照部海事局部署安排,为推进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进江,江苏海事局负责牵头开展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长江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相关课题和配套规定研究工作,联合上海海事局制定了《长江上海段、江苏段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保障措施要求的通告》。
一、起草背景情况
(一)产业布局推进情况
近年来,随着“双碳”战略目标的不断推进,我国对清洁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天然气作为一种相对更为清洁、高效的能源,需求量持续增加。而由于国内天然气资源相对匮乏,进口天然气成为弥补供需缺口的重要手段。据中海油统计,2024年,我国进口天然气1848亿立方米,其中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进口量1085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0.3%,占进口总量的58.7%,连续两年成为全球最大的LNG进口国。
目前,国内已建成运营的LNG接收站均位于我国沿海地区,例如深圳、江苏如东等。2024年,深圳港LNG船舶进出港394艘次,接卸总量达1350万吨;江苏如东洋口港LNG船舶进出港186艘次,接卸总量达725.9万吨。
为响应国家绿色低碳发展要求,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布局方案(2017―2025年)》,计划在2025年前,基本建成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的LNG加注码头体系,以支持LNG动力船舶的发展,优化水运用能结构,有效降低污染排放。
为更好发挥交通运输在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做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码头(LNG码头)布局发展工作,2019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全国沿海与长江干线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码头布局发展的意见》(交规划发[2019]59号),指导各地规范有序建设LNG码头。其中,长江干线布局方案计划在湖北、湖南、江西九江、安徽芜湖、江苏等5个省市布置7处LNG码头,合计运输规模1300万吨/年。
(二)法规制度建设情况
2018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11号令)明确,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及载运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落实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安全保障措施;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评估论证,确定护航、合理安全距离、声光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措施,征求相关港航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布。
2019年,根据原11号令相关要求,我局于2021年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了《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试行)》的通告。这是国内第一个发布实施的LNG船舶内河航行、停泊、作业规范,明确了长江江苏段载运LNG船舶的技术条件、航行条件、安全保障措施、锚泊安全保障措施、系泊安全保障措施和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2024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修订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第14号令),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延用了上述要求。
二、有关内容情况
《通告》共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为“一般要求”,明确了船舶的技术条件、安全距离范围、引航要求、航行计划与报告、锚泊计划、航行避让、信号显示和禁限航要求、应急反应程序等;第三部分为“特殊要求”,明确了航经宝山以上航段的船舶技术条件、不同航段的船舶尺度要求和航行停泊期间的护航标准;第四部分为“其他要求”,明确了船舶尺度、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评估论证要求、整船载运LNG可移动罐柜船舶参照执行和生效日期等。
相关政策:https://www.js.msa.gov.cn/art/2025/11/12/art_842_2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