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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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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适用对象

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布局、建设和管理公用航标。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需要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需要设置临时航标的,应当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保障航标设施和装置的用地、用海、用岛,并依法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航标的建设、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航标维护单位和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对航标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适用状态。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的,航标维护单位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设置;但是,本条第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设置⾃⽤的专航标。专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子项

沿海第二类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沿海第二类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实施机关

南通海事局

许可条件

1.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提交材料

(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

(2)航标设计方案(包括航标结构图纸、航标配布前后示意图);

(3)最新的大比例尺水深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标养护方案(撤除航标时不需要);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

(8)影响通航安全时需提交海事部门通航安全论证材料;

(9)项目来源批文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10)航行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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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4:58

办事指南

适用对象

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布局、建设和管理公用航标。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需要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需要设置临时航标的,应当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保障航标设施和装置的用地、用海、用岛,并依法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航标的建设、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航标维护单位和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对航标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适用状态。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的,航标维护单位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设置;但是,本条第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设置⾃⽤的专航标。专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子项

沿海第二类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沿海第二类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实施机关

南通海事局

许可条件

1.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提交材料

(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

(2)航标设计方案(包括航标结构图纸、航标配布前后示意图);

(3)最新的大比例尺水深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标养护方案(撤除航标时不需要);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

(8)影响通航安全时需提交海事部门通航安全论证材料;

(9)项目来源批文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10)航行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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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空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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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样表.pdf

办理方式

咨询与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01号

电话:0513-8115009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海事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