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沿海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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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4:58
办事指南
适用对象 | 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布局、建设和管理公用航标。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需要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需要设置临时航标的,应当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保障航标设施和装置的用地、用海、用岛,并依法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航标的建设、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航标维护单位和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对航标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适用状态。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的,航标维护单位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设置;但是,本条第⼆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设置⾃⽤的专⽤航标。专⽤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子项 | 沿海第二类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沿海第二类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
实施机关 | 南通海事局 |
许可条件 | 1.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
提交材料 | (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 (2)航标设计方案(包括航标结构图纸、航标配布前后示意图); (3)最新的大比例尺水深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标养护方案(撤除航标时不需要);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 (8)影响通航安全时需提交海事部门通航安全论证材料; (9)项目来源批文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10)航行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 是 |
法定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审批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可否网办 | 是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注意事项 |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办理方式
咨询与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 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01号 电话:0513-8115009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
办理流程 | |
网上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