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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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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适用对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子项

1.海域施工作业许可

2.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一)海域施工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

南通海事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二)有施工作业方案;(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作业,适用港口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海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但是不包括码头、防波堤等港口设施。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施工作业,是指勘探、采掘、爆破,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打捞沉船沉物。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海上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由于碰撞、搁浅、触礁、触碰、火灾、风灾、浪损、沉没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海上险情,是指对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规避、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情形。危险货物,是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有污染危害性等,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货物。海上渡口,是指海上岛屿之间、海上岛屿与大陆之间,以及隔海相望的大陆与大陆之间,专用于渡船渡运人员、行李、车辆的交通基础设施。

许可条件

1.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

2.已制定施工作业方案;

3.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提交材料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初次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港口岸线使用(或交通运输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意见)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3)沉船沉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打捞沉船沉物时);

(4)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5)与海上施工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6)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作业方式,施工作业的水域范围和需要设立安全作业区的建议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等);

(7)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

(8)施工作业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变更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2)拟新增施工作业船舶和海上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适用时);

(3)与拟新增施工作业船舶和海上设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申请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增加船舶和海上设施时,应包括新增船舶和海上设施已纳入施工作业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的说明)。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延续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2)申请延期的说明。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注销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注销申请书;

(2)申请注销情况说明。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经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

(二)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许可条件

1.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2. 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3. 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提交材料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初次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港口岸线使用(或交通运输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意见)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3)沉船沉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打捞沉船沉物时);

(4)作业或活动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5)与内河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6)作业或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作业图纸、作业或活动方式,作业或活动的水域范围和需要设立安全作业区的建议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等);

(7)参与作业或活动的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

(8)作业或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9)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意见(内河水域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时)。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变更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2)拟新增作业或活动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适用时);

(3)与拟新增作业或活动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申请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增加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时,应包括新增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已纳入作业或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的说明)。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延续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2)申请延期情况说明。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注销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注销申请书;

(2)申请注销情况说明。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经批准的作业或活动水域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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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5:02

办事指南

适用对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子项

1.海域施工作业许可

2.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一)海域施工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

南通海事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二)有施工作业方案;(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作业,适用港口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海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但是不包括码头、防波堤等港口设施。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施工作业,是指勘探、采掘、爆破,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打捞沉船沉物。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海上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由于碰撞、搁浅、触礁、触碰、火灾、风灾、浪损、沉没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海上险情,是指对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规避、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情形。危险货物,是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有污染危害性等,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货物。海上渡口,是指海上岛屿之间、海上岛屿与大陆之间,以及隔海相望的大陆与大陆之间,专用于渡船渡运人员、行李、车辆的交通基础设施。

许可条件

1.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

2.已制定施工作业方案;

3.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提交材料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初次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港口岸线使用(或交通运输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意见)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3)沉船沉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打捞沉船沉物时);

(4)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5)与海上施工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6)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作业方式,施工作业的水域范围和需要设立安全作业区的建议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等);

(7)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

(8)施工作业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变更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2)拟新增施工作业船舶和海上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适用时);

(3)与拟新增施工作业船舶和海上设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申请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增加船舶和海上设施时,应包括新增船舶和海上设施已纳入施工作业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的说明)。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延续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2)申请延期的说明。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注销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注销申请书;

(2)申请注销情况说明。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经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

(二)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许可条件

1.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2. 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3. 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提交材料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初次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港口岸线使用(或交通运输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意见)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3)沉船沉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打捞沉船沉物时);

(4)作业或活动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5)与内河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6)作业或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作业图纸、作业或活动方式,作业或活动的水域范围和需要设立安全作业区的建议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等);

(7)参与作业或活动的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

(8)作业或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9)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意见(内河水域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时)。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变更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2)拟新增作业或活动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适用时);

(3)与拟新增作业或活动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申请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增加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时,应包括新增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已纳入作业或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的说明)。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延续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2)申请延期情况说明。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注销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注销申请书;

(2)申请注销情况说明。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经批准的作业或活动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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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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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注销申请书-空表.docx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空表.docx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空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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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咨询与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一)海域施工作业许可,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01号

电话:0513-8115009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二)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2号

电话:025-58750796

办公时间: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镇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8号一楼

电话:0511-8530620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扬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国展路19号

电话:0514-80979190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16号

电话:0523-8668767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文源路2号

电话:0519-8158684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江阴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苏港路99号

电话:0510-80670108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张家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张家港市戴巷路6号

电话:0512-58329867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熟市虞山街道海虞北路47号南楼一楼

电话:0512-5269061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太仓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娄城大厦

电话:0512-53678085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海事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