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服务>网上政务大厅>海事服务>通航服务

交通运输系统无线电台审批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样式文本
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

(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无线电通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覆盖,规划本系统(行业)海上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行业)的海上无线电监测系统建设并对其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会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维护海上无线电波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六条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子项

1.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

2.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审批

(一)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境内承租人、固定平台等设施的产权所有人/业主、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建造企业

许可条件

许可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中国籍船舶船名;

2.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舶、设施和设备的检验标准;

3.有熟悉水上无线电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试航船舶、外国籍光船租赁船舶应满足上述要求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设施除满足上述要求2、3外,其业主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其他组织。

提交材料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核发/换发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4)卫星通信船站入网证明材料(适用于配备、安装、使用卫星通信船站)。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变更/补发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4)补发情况说明(适用于补发)。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注销申请)

执照无需单独注销,随标识码注销一并进行。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依法实施核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办理结果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可否网办

(二)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审批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境内承租人、固定平台等设施的产权所有人/业主、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建造企业

许可条件

申请标识码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中国籍船舶船名;

2.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舶、设施和设备的检验标准;

3.有熟悉水上无线电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试航船舶、外国籍光船租赁船舶应满足上述要求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设施除满足上述要求2、3外,其业主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其他组织。

申请船舶呼号条件

1.船舶或设施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需要使用船舶呼号。

提交材料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标识码审批(核发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所有权证明材料(船舶已经取得所有权证书的可免于提交);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5)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适用于国外进口二手船舶/设施);

(6)船舶营业运输证或等效证明材料(仅适用于港澳航行内河船舶)。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标识码审批(变更/补发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4)补发情况说明(适用于补发)。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标识码审批(注销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与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变更/补发同步办理,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船舶呼号随识别码注销一并进行,无需单独申办。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依法实施核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办理结果

港澳航线内河船舶、国内沿海船舶及国际航线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蓝证);内河船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绿证)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网上申请

>>服务评价

>>评价结果



交通运输系统无线电台审批

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5:08

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无线电通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覆盖,规划本系统(行业)海上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行业)的海上无线电监测系统建设并对其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会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维护海上无线电波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六条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子项

1.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

2.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审批

(一)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境内承租人、固定平台等设施的产权所有人/业主、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建造企业

许可条件

许可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中国籍船舶船名;

2.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舶、设施和设备的检验标准;

3.有熟悉水上无线电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试航船舶、外国籍光船租赁船舶应满足上述要求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设施除满足上述要求2、3外,其业主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其他组织。

提交材料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核发/换发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4)卫星通信船站入网证明材料(适用于配备、安装、使用卫星通信船站)。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变更/补发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4)补发情况说明(适用于补发)。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注销申请)

执照无需单独注销,随标识码注销一并进行。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依法实施核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办理结果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可否网办

(二)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审批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境内承租人、固定平台等设施的产权所有人/业主、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建造企业

许可条件

申请标识码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中国籍船舶船名;

2.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舶、设施和设备的检验标准;

3.有熟悉水上无线电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试航船舶、外国籍光船租赁船舶应满足上述要求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设施除满足上述要求2、3外,其业主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其他组织。

申请船舶呼号条件

1.船舶或设施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需要使用船舶呼号。

提交材料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标识码审批(核发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所有权证明材料(船舶已经取得所有权证书的可免于提交);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5)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适用于国外进口二手船舶/设施);

(6)船舶营业运输证或等效证明材料(仅适用于港澳航行内河船舶)。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标识码审批(变更/补发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4)补发情况说明(适用于补发)。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标识码审批(注销申请)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与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变更/补发同步办理,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船舶呼号随识别码注销一并进行,无需单独申办。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依法实施核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办理结果

港澳航线内河船舶、国内沿海船舶及国际航线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蓝证);内河船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绿证)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网上申请

>>服务评价

>>评价结果



表格下载

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空表.docx

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设施类)-空表.docx

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船舶类)-空表.docx

样式文本

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样表.pdf

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设施类)-样表.pdf

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船舶类)-样表.pdf

办理方式

咨询与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一)国籍航行船舶

 

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云政路9号研创园共享空间B座5楼

电话:025-83520323

办公时间:上午09:00 - 12:00,下午13:15 - 16:45

 

(二)国内航行船舶

 

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2号

电话:025-58750796

办公时间: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镇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8号一楼

电话:0511-8530620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扬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国展路19号

电话:0514-80979190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16号

电话:0523-8668767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文源路2号

电话:0519-8158684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江阴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苏港路99号

电话:0510-80670108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张家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张家港市戴巷路6号

电话:0512-58329867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01号

电话:0513-8115009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熟市虞山街道海虞北路47号南楼一楼

电话:0512-5269061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太仓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娄城大厦

电话:0512-53678085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海事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