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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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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设定依据

《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  十二、 以不违反本条规定为限,各当事国须根据其国内法确保,对进入或驶离其   领土内某一港口,或抵达或驶离其领海内某一近海设施的 300 总吨及以上的船 舶,无论在何处登记,第一款要求的有效保险或其它担保得以满足。

《交通运输部关于授权签发检查<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通知》(交海发〔2017〕8号)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我国已于2016年11月11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公约》加入书,《公约》将于2017年2月11日对我国生效。为有效履行《公约》,经研究,决定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总体负责《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签发和检查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证书》签发和监督检查的工作。《证书》的签发和检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公约》要求,及时申请办理《证书》。《交通运输部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的通知》(交海发〔2015〕42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海通航〔2017〕11号)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2017年2月11日《公约》将对我国适用。为方便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交通运输部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部海事局)总体负责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管理工作。现将签发《证书》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签发《证书》由各直属海事局依照《证书》签发工作程序(附件1)具体实施。二、《证书》依申请免费签发。三、申请《证书》的中国籍船舶,需提供合法、有资质的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证明。四、《证书》一式两份,正本随船备查,副本留存签发单位。五、海事主管机关将签发《证书》的信息公布网上备查。六、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证书》模板(上海海事局制作)后,立即分发到与办理船舶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同层级的海事管理机构。

子项

确认条件

1.300总吨及以上本船籍港船舶;

2.已向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投保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有其他财务保证;

3.已办理国籍证书且国籍证书在有效期内。

提交材料

1.《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书;

2.船东互保协会或保险公司等出具的已投保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应提交原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免于提交)。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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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5:18

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设定依据

《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  十二、 以不违反本条规定为限,各当事国须根据其国内法确保,对进入或驶离其   领土内某一港口,或抵达或驶离其领海内某一近海设施的 300 总吨及以上的船 舶,无论在何处登记,第一款要求的有效保险或其它担保得以满足。

《交通运输部关于授权签发检查<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通知》(交海发〔2017〕8号)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我国已于2016年11月11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公约》加入书,《公约》将于2017年2月11日对我国生效。为有效履行《公约》,经研究,决定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总体负责《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签发和检查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证书》签发和监督检查的工作。《证书》的签发和检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公约》要求,及时申请办理《证书》。《交通运输部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的通知》(交海发〔2015〕42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海通航〔2017〕11号)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2017年2月11日《公约》将对我国适用。为方便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交通运输部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部海事局)总体负责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管理工作。现将签发《证书》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签发《证书》由各直属海事局依照《证书》签发工作程序(附件1)具体实施。二、《证书》依申请免费签发。三、申请《证书》的中国籍船舶,需提供合法、有资质的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证明。四、《证书》一式两份,正本随船备查,副本留存签发单位。五、海事主管机关将签发《证书》的信息公布网上备查。六、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证书》模板(上海海事局制作)后,立即分发到与办理船舶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同层级的海事管理机构。

子项

确认条件

1.300总吨及以上本船籍港船舶;

2.已向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投保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有其他财务保证;

3.已办理国籍证书且国籍证书在有效期内。

提交材料

1.《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书;

2.船东互保协会或保险公司等出具的已投保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应提交原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免于提交)。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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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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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书-空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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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书-样表.pdf

办理方式

咨询与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2号

电话:025-58750796

办公时间: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镇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8号一楼

电话:0511-8530620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扬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国展路19号

电话:0514-80979190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16号

电话:0523-8668767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文源路2号

电话:0519-8158684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江阴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苏港路99号

电话:0510-80670108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张家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张家港市戴巷路6号

电话:0512-58329867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01号

电话:0513-8115009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熟市虞山街道海虞北路47号南楼一楼

电话:0512-5269061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太仓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娄城大厦

电话:0512-53678085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海事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