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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海域内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报告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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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

南通海事局

备案人

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活动的主办单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十六条 在管辖海域内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子项

1.管辖海域内从事试航活动报告

2.管辖海域内从事其他水上水下活动报告

(一)管辖海域内从事试航活动报告

备案材料

(1)试航活动方案(包括:1.船舶修造企业和试航服务单位基本信息;2.试航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试航船舶名称、类型、吨位、尺度等基本参数;3.试航活动时间安排,包括试航船舶始发时间、预计途经航经水域和到达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时间;4.试航船舶始发水域、航经水域及试航活动水域范围;5.随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船员及随船人员清单);

(2)船舶修造企业、试航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3)船舶试航证书(适用时);

(4)船舶已落实试航安全措施的声明。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备案其他要求

试航船舶从沿海始发,试航活动水域在海上且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试航船舶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试航船舶从内河通航水域始发,试航活动水域在海上且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办理结果

予以接收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二)管辖海域内从事其他水上水下活动报告

备案材料

(1)报告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其复印件;

(2)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3)与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活动方案(活动概况、水上水下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参与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活动人员数量、影响的时间,活动联系人和应急联系人及其电话,船员及随船人员清单等)。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备案其他要求

办理结果

予以接收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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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海域内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报告

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5:47

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南通海事局

备案人

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活动的主办单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十六条 在管辖海域内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子项

1.管辖海域内从事试航活动报告

2.管辖海域内从事其他水上水下活动报告

(一)管辖海域内从事试航活动报告

备案材料

(1)试航活动方案(包括:1.船舶修造企业和试航服务单位基本信息;2.试航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试航船舶名称、类型、吨位、尺度等基本参数;3.试航活动时间安排,包括试航船舶始发时间、预计途经航经水域和到达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时间;4.试航船舶始发水域、航经水域及试航活动水域范围;5.随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船员及随船人员清单);

(2)船舶修造企业、试航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3)船舶试航证书(适用时);

(4)船舶已落实试航安全措施的声明。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备案其他要求

试航船舶从沿海始发,试航活动水域在海上且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试航船舶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试航船舶从内河通航水域始发,试航活动水域在海上且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办理结果

予以接收

可否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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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二)管辖海域内从事其他水上水下活动报告

备案材料

(1)报告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其复印件;

(2)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3)与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活动方案(活动概况、水上水下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参与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活动人员数量、影响的时间,活动联系人和应急联系人及其电话,船员及随船人员清单等)。

是否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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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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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与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01号

电话:0513-8115009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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