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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许可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样式文本
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舶或其代理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五条 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子项

许可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拟进入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4.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5.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

4.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提交材料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网上申请,免于提交);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CAS检验报告(适用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载运油品进港卸货的船舶);

(3)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适用载运危险品船舶,免于提交 );

(4)船舶挂靠前10个港口的保安信息。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远洋渔船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可通过官方信息系统查询的,免于提交原件);

(8)船员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外国籍船舶);

(9)上一港签发的出口岸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续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卸货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及其复印件;

(8)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适用中国籍船舶,免于提交);

(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10)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交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可)批文及其复印件。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进口岸签注;《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书》;《出口岸许可证》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的口岸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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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许可

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5:03

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舶或其代理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五条 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子项

许可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拟进入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4.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5.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

4.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提交材料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网上申请,免于提交);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CAS检验报告(适用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载运油品进港卸货的船舶);

(3)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适用载运危险品船舶,免于提交 );

(4)船舶挂靠前10个港口的保安信息。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远洋渔船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可通过官方信息系统查询的,免于提交原件);

(8)船员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外国籍船舶);

(9)上一港签发的出口岸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续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卸货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及其复印件;

(8)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适用中国籍船舶,免于提交);

(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10)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交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可)批文及其复印件。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进口岸签注;《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书》;《出口岸许可证》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的口岸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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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咨询与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2号

电话:025-58750796

办公时间: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镇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8号一楼

电话:0511-8530620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扬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国展路19号

电话:0514-80979190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16号

电话:0523-8668767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文源路2号

电话:0519-8158684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江阴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苏港路99号

电话:0510-80670108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张家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张家港市戴巷路6号

电话:0512-58329867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01号

电话:0513-8115009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熟市虞山街道海虞北路47号南楼一楼

电话:0512-5269061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太仓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娄城大厦

电话:0512-53678085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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