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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登记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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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

(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 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本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具体开展辖区内的船舶登记工作,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一)申请人不能提供权利取得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事项与权利取得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二)第三人主张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且能提供依据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已签发的登记证书内容相冲突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子项

1.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

许可条件

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可免于提交);

(4)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5)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4)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换发申请)

污损换发: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可免于提交);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到期换发: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国籍证书(可免于提交);

(4)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遗失补发申请)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注销申请)

所有权转移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已通知承租人的证明文件;

(7)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8)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且抵押登记时明示同意抵押期间转让所有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已知晓船舶转让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但抵押登记时未明示抵押期间是否同意转让或明示不同意转让所有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4)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5)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4)申请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文件。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船舶国籍证书》;注销时签发《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可否网办

(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许可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或交接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提交材料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初次申请/到期换发)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或交接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合同;

(4)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5)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到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有关变更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4)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5)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适用于证书上涉及相关变更)。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污损换发申请)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注销申请)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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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登记

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5:04

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 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本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具体开展辖区内的船舶登记工作,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一)申请人不能提供权利取得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事项与权利取得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二)第三人主张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且能提供依据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已签发的登记证书内容相冲突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子项

1.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

许可条件

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可免于提交);

(4)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5)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4)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换发申请)

污损换发: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可免于提交);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到期换发: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国籍证书(可免于提交);

(4)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遗失补发申请)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注销申请)

所有权转移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已通知承租人的证明文件;

(7)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8)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且抵押登记时明示同意抵押期间转让所有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已知晓船舶转让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但抵押登记时未明示抵押期间是否同意转让或明示不同意转让所有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4)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5)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4)申请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文件。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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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船舶国籍证书》;注销时签发《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可否网办

(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许可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或交接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提交材料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初次申请/到期换发)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或交接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光船租赁合同;

(4)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5)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到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有关变更证明文件;

(4)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4)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5)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适用于证书上涉及相关变更)。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污损换发申请)

(1)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注销申请)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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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空表.docx

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空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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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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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咨询与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一)国际航行船舶

 

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云政路9号研创园共享空间B座5楼

电话:025-83520323

办公时间:上午09:00 - 12:00,下午13:15 - 16:45

 

(二)国内航行船舶

 

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2号

电话:025-58750796

办公时间: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镇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8号一楼

电话:0511-8530620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扬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国展路19号

电话:0514-80979190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16号

电话:0523-8668767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文源路2号

电话:0519-8158684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江阴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苏港路99号

电话:0510-80670108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张家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张家港市戴巷路6号

电话:0512-58329867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01号

电话:0513-8115009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熟市虞山街道海虞北路47号南楼一楼

电话:0512-5269061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太仓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娄城大厦

电话:0512-53678085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海事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