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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登记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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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

(国际航行船舶、建造中船舶)江苏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抵押权转移时的抵押权人和承转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 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则。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第十五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登记规定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登记。

子项

确认条件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管辖。

提交材料

船舶抵押权登记(初次申请)

现有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原件;

(6)抵押期间是否允许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

(7)全体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原件(适用于共有船舶);

(8)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原件(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建造中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原件;

(6)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及其认可的 5 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

(7)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原件;

(8)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原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①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抵押人名称、抵押权人名称变更);

②按变更项目内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船舶抵押项目变更);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原件;

(6)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债权转让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5)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7)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污损换发)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原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权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或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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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登记

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5:22

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国际航行船舶、建造中船舶)江苏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抵押权转移时的抵押权人和承转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 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则。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第十五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登记规定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登记。

子项

确认条件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管辖。

提交材料

船舶抵押权登记(初次申请)

现有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原件;

(6)抵押期间是否允许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

(7)全体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原件(适用于共有船舶);

(8)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原件(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建造中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原件;

(6)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及其认可的 5 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

(7)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原件;

(8)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原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①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抵押人名称、抵押权人名称变更);

②按变更项目内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船舶抵押项目变更);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原件;

(6)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4)债权转让合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5)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7)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污损换发)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4)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原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权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5)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或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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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空表.docx

样式文本

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样表.pdf

办理方式

咨询与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一)国际航行船舶、建造中船舶

 

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云政路9号研创园共享空间B座5楼

电话:025-83520323

办公时间:上午09:00 - 12:00,下午13:15 - 16:45

 

(二)国内航行船舶

 

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2号

电话:025-58750796

办公时间: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镇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8号一楼

电话:0511-8530620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扬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国展路19号

电话:0514-80979190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16号

电话:0523-8668767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文源路2号

电话:0519-8158684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江阴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苏港路99号

电话:0510-80670108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张家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张家港市戴巷路6号

电话:0512-58329867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01号

电话:0513-8115009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熟市虞山街道海虞北路47号南楼一楼

电话:0512-5269061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太仓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娄城大厦

电话:0512-53678085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海事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