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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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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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4:59
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 分支海事局 |
适用对象 | 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造成⽔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船舶进⾏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禁⽌采取冲滩⽅式进⾏船舶拆解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船舶进⾏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案,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发⽣安全事故。在港⼜⽔域外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安全作业区:(⼀)拟进⾏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三)参加过驳作业的⼈员具备法律、⾏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四)拟作业⽔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开展过驳作业;(五)过驳作业对海洋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标、重要民⽤⽬标不构成威胁;(六)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过驳作业⽅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收到申请之时起⼆⼗四⼩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在特定⽔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五个⼯作⽇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可进⾏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进⾏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货物所有⼈或者代理⼈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附送过驳作业⽅案、作业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 |
子项 | 无 |
许可条件 | 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2.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3.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4.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5.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6.有符合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
提交材料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1)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申请书; (2)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3)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4)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适用时); (5)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适用时)。 说明:当拟过驳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按照以下“船舶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执行。 船舶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包括船舶在港口水域外进行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以及船舶在港口水域外进行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1)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申请书; (2)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适装证书; (3)拟过驳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4)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5)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开展过驳作业且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军事、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的证明材料,包括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水域通航环境状况、限制作业的条件等; (6)过驳作业方案,包括拟进行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文件; (7)过驳作业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8)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当拟过驳的危险货物属于污染危害性货物时适用)。 |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 否 |
法定审批时限 | (1)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2个工作日,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5个工作日; (2)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对单航次作业的,24小时;对海上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5个工作日。 说明:当拟过驳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法定审批时限按照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执行。 |
承诺审批时限 | (1)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2个工作日,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5个工作日; (2)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对单航次作业的,24小时;对海上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5个工作日。 说明:当拟过驳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承诺审批时限按照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执行。 |
办理结果 |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 经批准的作业水域 |
可否网办 | 是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注意事项 |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办理方式
咨询与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 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2号 电话:025-58750796 办公时间: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镇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8号一楼 电话:0511-8530620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扬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国展路19号 电话:0514-80979190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16号 电话:0523-8668767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文源路2号 电话:0519-8158684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江阴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苏港路99号 电话:0510-80670108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张家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张家港市戴巷路6号 电话:0512-58329867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01号 电话:0513-8115009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熟市虞山街道海虞北路47号南楼一楼 电话:0512-5269061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太仓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娄城大厦 电话:0512-53678085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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