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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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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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5:00
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 分支海事局 |
适用对象 |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危险货物);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污染危害性货物)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定船舶、定航线并且定货种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港口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
子项 | 无 |
许可条件 | 1.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2.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3.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4.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
提交材料 |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合并办理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或证明文件; (3)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作业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适用时); 船舶载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时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或证明文件; (3)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作业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适用时)。 船舶载运的货物是污染危害性货物时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或证明文件; (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 (4)货物适运申报单证(货物适运申报通过后取得,货物适运申报提交的材料见下面“补充”)。 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1)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2)由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货物所有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3)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防范和应急措施等有关材料; (4)需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持有有效的批准文件; (5)交付运输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载运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包装、中型散装容器或者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 b.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罐柜检验合格证明; c.载运放射性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d.货物中添加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有效期以及超过有效期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e.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f.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污染危害性评估报告。 说明:拟交付船舶运输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属于危险货物的,按照本指南“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执行。 |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 否 |
法定审批时限 | (1)污染危害性货物:航次申报24小时;定期申报7个工作日。 (2)危险货物:24小时内;定船舶、定航线并且定货种的船舶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港口,5个工作日。 说明: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法定审批时限按照危险货物执行。 |
承诺审批时限 | (1)污染危害性货物:航次申报24小时;定期申报7个工作日。 (2)危险货物:24小时内;定船舶、定航线并且定货种的船舶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港口,5个工作日。 说明: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承诺审批时限按照危险货物执行。 |
办理结果 | 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上盖章确认。 |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 经批准的港口 |
可否网办 | 是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注意事项 |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办理方式
咨询与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 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2号 电话:025-58750796 办公时间: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镇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8号一楼 电话:0511-8530620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扬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国展路19号 电话:0514-80979190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16号 电话:0523-8668767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文源路2号 电话:0519-8158684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江阴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苏港路99号 电话:0510-80670108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张家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张家港市戴巷路6号 电话:0512-58329867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01号 电话:0513-8115009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熟市虞山街道海虞北路47号南楼一楼 电话:0512-5269061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太仓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娄城大厦 电话:0512-53678085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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