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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5:35
办事指南
适用对象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
子项 | 1.《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 3.《过驳作业计划》签注 4.《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 5.《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签注 |
(一)《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
实施机关 | 分支海事局 |
确认条件 | 1.本船籍港的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 2.《程序与布置手册》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的要求和《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程序和布置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
提交材料 |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两份)。 |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 否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
可否网办 | 是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注意事项 |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
实施机关 | 分支海事局 |
确认条件 | 1.本船籍港载运原油的液货船;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的编制应符合IMO《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要求。 |
提交材料 |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及其复印件; (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 是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
可否网办 | 是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注意事项 |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三)《过驳作业计划》签注: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
实施机关 | 分支海事局 |
确认条件 | 1.150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本船籍港油船; 2.《过驳作业计划》内容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油污手册》“第一节:预防”,以及国际航运公会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出版物《船到船过驳指南:石油》(2005年第四版)的有关要求。 |
提交材料 |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过驳作业计划(一式两份);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及其复印件。 |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 是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
可否网办 | 是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注意事项 |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四)《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
实施机关 | 分支海事局 |
确认条件 | 1.100总吨及以上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本港籍海船,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1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本船籍港内河船舶; 2.所编制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符合相关编制指南要求。 |
提交材料 |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一式三份)。 |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 否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
可否网办 | 是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注意事项 |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五)《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签注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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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分支海事局 |
确认条件 | 1.4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具有可充注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 |
提交材料 |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 是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
可否网办 | 是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注意事项 |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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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咨询与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 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2号 电话:025-58750796 办公时间: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镇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8号一楼 电话:0511-8530620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扬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国展路19号 电话:0514-80979190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16号 电话:0523-8668767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文源路2号 电话:0519-8158684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江阴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苏港路99号 电话:0510-80670108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张家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张家港市戴巷路6号 电话:0512-58329867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01号 电话:0513-8115009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熟市虞山街道海虞北路47号南楼一楼 电话:0512-5269061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太仓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娄城大厦 电话:0512-53678085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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