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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免除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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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其代理人

设定依据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的附则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规则》第A-4条第1款 除本公约其它部分中所载的免除规定外,当事国还可在其管辖水域内免除应用第B-3或C-1条的任何要求,但仅在下列情况:.1 此种免除系给予从事在指定港口或地点间航行的船舶或仅在指定港口或地点间营运的船舶;.2 此种免除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并应接受中间审查;.3 此种免除系给予除从事第1.1款中规定的港口或地点间航行船舶之外的不混合压载水或沉积物的船舶;和.4 此种免除系根据本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指南”给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危防〔2019〕15号)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分支海寧管理机构要求申请免除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一)仅航行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划定的压载水管理互免水域的船舶;(二)仅在我国管辖水域和公海航行的船舶;(三)仅使用饮用水作为压载水的船舶;(四)无人驳船;(五)用于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物清除的专业船舶。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免除条件的船舶,直属海寧管理机构应当为其签发《免除证明》(见附件3)并可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免除期。在免除期第二至第三年之间,直属海寧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执行免除的情况开展一次中期检查。

子项

确认条件

1.仅航行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划定的压载水管理互免水域的船舶;

2.仅在我国管辖水域和公海航行的船舶;

3.仅使用饮用水作为压载水的船舶;

4.无人驳船;

5.用于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物清除的专业船舶。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

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外国籍船舶适用);

(3)不能按照公约实施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说明;

(4)证明已采取的尽可能减少压载水和沉积物引入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转移的措施的材料;

(5)承诺仅在免除水域内航行的船长声明(仅航行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划定的压载水管理互免水域的船舶、仅在我国管辖水域和公海航行的船舶适用)。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要求的,签发《免除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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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免除

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5:36

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其代理人

设定依据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的附则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规则》第A-4条第1款 除本公约其它部分中所载的免除规定外,当事国还可在其管辖水域内免除应用第B-3或C-1条的任何要求,但仅在下列情况:.1 此种免除系给予从事在指定港口或地点间航行的船舶或仅在指定港口或地点间营运的船舶;.2 此种免除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并应接受中间审查;.3 此种免除系给予除从事第1.1款中规定的港口或地点间航行船舶之外的不混合压载水或沉积物的船舶;和.4 此种免除系根据本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指南”给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危防〔2019〕15号)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分支海寧管理机构要求申请免除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一)仅航行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划定的压载水管理互免水域的船舶;(二)仅在我国管辖水域和公海航行的船舶;(三)仅使用饮用水作为压载水的船舶;(四)无人驳船;(五)用于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物清除的专业船舶。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免除条件的船舶,直属海寧管理机构应当为其签发《免除证明》(见附件3)并可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免除期。在免除期第二至第三年之间,直属海寧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执行免除的情况开展一次中期检查。

子项

确认条件

1.仅航行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划定的压载水管理互免水域的船舶;

2.仅在我国管辖水域和公海航行的船舶;

3.仅使用饮用水作为压载水的船舶;

4.无人驳船;

5.用于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物清除的专业船舶。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

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外国籍船舶适用);

(3)不能按照公约实施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说明;

(4)证明已采取的尽可能减少压载水和沉积物引入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转移的措施的材料;

(5)承诺仅在免除水域内航行的船长声明(仅航行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划定的压载水管理互免水域的船舶、仅在我国管辖水域和公海航行的船舶适用)。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要求的,签发《免除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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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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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咨询与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2号

电话:025-58750796

办公时间: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镇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8号一楼

电话:0511-8530620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扬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国展路19号

电话:0514-80979190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16号

电话:0523-8668767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文源路2号

电话:0519-8158684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江阴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苏港路99号

电话:0510-80670108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张家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张家港市戴巷路6号

电话:0512-58329867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01号

电话:0513-8115009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熟市虞山街道海虞北路47号南楼一楼

电话:0512-5269061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太仓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娄城大厦

电话:0512-53678085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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