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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事项的报告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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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子项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2.船载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的清单、舱单或配载图报告

3.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进港报告

4.液化天然气水上加注报告

5.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入内河水域报告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设定依据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完整齐备的申报材料后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属于定期申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人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及其代理人

备案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3)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4)其他国家主管部门同意手续或证明(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时);

(5)抑制剂或稳定剂添加证明书(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时);

(6)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时);

(7)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时);

(8)集装箱装箱证明书(使用船用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时);

(9)放射性剂量证明(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时);

(10)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时);

(11)含有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等内容的证明(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时)。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备案其他要求

办理结果

予以接收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二)船载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的清单、舱单或配载图报告

设定依据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二十三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提交以下材料,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种类、数量、危险性质、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三)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五)载运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运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2.使用船运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相关材料;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七)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备案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其代理人

备案材料

(1)报告(内容包括船舶名称、作业泊位、离港时间、报告联系人、联系电话、包装危险货物正确运输名称、类别、危规编号/散装货物运输名称、组别);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所载危险货物的装载位置清单;

(4)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备案其他要求

办理结果

予以接收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三)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进港报告

设定依据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 船舶从事加注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的种类、时间、地点、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通过船舶为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水上加注船、趸船补给货物燃料的,应当执行本规定水上过驳的要求。

备案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其代理人

备案材料

电子报告(内容包括:抵港时间)。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备案其他要求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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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四)液化天然气水上加注报告

设定依据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五)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六)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申请人应当在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二)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适装证书;(三)拟过驳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的证明材料;(五)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开展过驳作业且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军事、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的证明材料,包括拟过驳作业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限制作业的条件等;(六)过驳作业方案,包括拟进行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文件;(七)过驳作业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海事管理机构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时起,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海危防〔2019〕490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负责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船舶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应当在作业前通过海事信息系统,将作业时间、地点、加注数量、作业方式、加注作业单位、加注船、加注趸船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加注作业完成后,船舶应当将作业的实际情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备案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其代理人

备案材料

电子报告(内容包括作业时间、地点、加注数量、作业方式、加注作业单位、加注船、加注趸船等信息)。

是否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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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五)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入内河水域报告

设定依据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三十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超标排放、危险货物落水等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备案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其代理人

备案材料

电子报告(内容包括航行计划和航线、货物信息、船舶证书情况、在船人员信息)。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备案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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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二)船载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的清单、舱单或配载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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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事项的报告

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5:54

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子项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2.船载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的清单、舱单或配载图报告

3.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进港报告

4.液化天然气水上加注报告

5.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入内河水域报告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设定依据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完整齐备的申报材料后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属于定期申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人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及其代理人

备案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3)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4)其他国家主管部门同意手续或证明(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时);

(5)抑制剂或稳定剂添加证明书(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时);

(6)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时);

(7)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时);

(8)集装箱装箱证明书(使用船用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时);

(9)放射性剂量证明(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时);

(10)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时);

(11)含有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等内容的证明(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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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二)船载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的清单、舱单或配载图报告

设定依据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二十三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提交以下材料,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种类、数量、危险性质、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三)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五)载运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运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2.使用船运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相关材料;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七)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备案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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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内容包括船舶名称、作业泊位、离港时间、报告联系人、联系电话、包装危险货物正确运输名称、类别、危规编号/散装货物运输名称、组别);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所载危险货物的装载位置清单;

(4)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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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三)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进港报告

设定依据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 船舶从事加注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的种类、时间、地点、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通过船舶为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水上加注船、趸船补给货物燃料的,应当执行本规定水上过驳的要求。

备案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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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报告(内容包括:抵港时间)。

是否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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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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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四)液化天然气水上加注报告

设定依据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五)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六)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申请人应当在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二)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适装证书;(三)拟过驳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的证明材料;(五)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开展过驳作业且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军事、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的证明材料,包括拟过驳作业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限制作业的条件等;(六)过驳作业方案,包括拟进行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文件;(七)过驳作业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海事管理机构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时起,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海危防〔2019〕490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负责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船舶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应当在作业前通过海事信息系统,将作业时间、地点、加注数量、作业方式、加注作业单位、加注船、加注趸船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加注作业完成后,船舶应当将作业的实际情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备案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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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五)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入内河水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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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三十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超标排放、危险货物落水等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备案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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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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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散装液体物质)-空表.docx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包装货物固体散装货物)-空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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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散装液体物质)-样表.pdf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包装货物固体散装货物)-样表.pdf

办理方式

咨询与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2号

电话:025-58750796

办公时间: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镇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8号一楼

电话:0511-8530620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扬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国展路19号

电话:0514-80979190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16号

电话:0523-8668767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文源路2号

电话:0519-8158684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江阴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苏港路99号

电话:0510-80670108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张家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张家港市戴巷路6号

电话:0512-58329867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01号

电话:0513-8115009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熟市虞山街道海虞北路47号南楼一楼

电话:0512-5269061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太仓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娄城大厦

电话:0512-53678085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海事一网通办

(二)船载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的清单、舱单或配载图报告

其他子项不可网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