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污染清除相关信息报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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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5:56
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 南通海事局 |
备案人 |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
设定依据 |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40号)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将下列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一)本单位的污染清除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相应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的报告; (二)污染清除作业方案;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 (四)船舶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应急人员情况; (五)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污染清除能力和服务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海危防〔2019〕489号)第十四条 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认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协商确定样本中未尽事项,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行业协会之间商定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签订航次或固定期限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正本或者副本留船备查,保存至协议有效期终止。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将签订的固定期限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通过海事信息系统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提前终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或者因一方违约导致协议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已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且船舶进入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服务区域后发生污染事故的,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终止或者解除协议:(一)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已就后续的应急处置行动,作出适当的替代措施安排;(二)终止或者解除协议不会影响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清除污染。 |
子项 | 无 |
备案材料 | (1)本单位的污染清除能力符合、相应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的报告; (2)污染清除作业方案; (3)污染物处理方案; (4)船舶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应急人员情况; (5)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船舶污染清除协议(适用于签订固定期限的情况,通过海事信息系统报告) |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 否 |
备案其他要求 | 无 |
办理结果 | 予以接收 |
可否网办 | 是(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可网上办理)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注意事项 |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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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咨询与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 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01号 电话:0513-8115009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
办理流程 | |
网上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