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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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5:05
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受理机关 | 江苏海事局 |
适用对象 | 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国际航行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海事劳工证书。船舶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招用船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并为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二)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生活条件、医疗条件、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船员投诉和处理机制;(四)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就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的保险。海事管理机构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及其船舶是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海事劳工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海事劳工证书颁发及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
子项 | 无 |
许可条件 | 1.依法招用船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并为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 2.已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生活条件、医疗条件、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船员投诉和处理机制; 4.已就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的保险。 |
提交材料 | 国际航行船舶临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船员名单及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 (3)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保险的证明材料; (4)海事劳工检查报告; (5)船员起居舱室设备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如适用); (6)船东同意依法承担海事劳工条件责任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8)连续概要记录(CSR)。 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船员名单及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 (3)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保险的证明材料; (4)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包括第I部分和第II部分); (5)海事劳工检查报告。 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延续申请)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船员名单及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 (3)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保险的证明材料; (4)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包括第I部分和第II部分); (5)海事劳工检查报告(如适用)。 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证书所载事项变更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3)原海事劳工证书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补办情况说明; (3)原海事劳工证书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污损补办时)。 |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 否 |
法定审批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审批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临时海事劳工证书》《海事劳工证书》 |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可否网办 | 是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注意事项 |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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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咨询与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 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云政路9号研创园共享空间B座5楼 电话:025-83520323 办公时间:上午09:00 - 12:00,下午13:15 - 16:45 |
办理流程 | |
网上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