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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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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实施机关

(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子项

确认条件

1.依法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2.根据船舶种类、航区、吨位和总功率等情况依据配员表的要求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3.根据船舶机舱的自动化程度和航行时间对船舶配员进行减免。

4.根据船舶航区及船舶无线电设备配备情况确定GMDSS操作人员。

提交材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航行国际航线: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货船无线电证书及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薄及其复印件;

(5)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薄复印件及其复印件或客船安全证书及其复印件;

(6)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4)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换发、补发申请)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原件(适用于污损换发);

(4)到期换发的,提交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5)污损换发或遗失补发的,提交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件原件。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要求的,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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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5:27

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子项

确认条件

1.依法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2.根据船舶种类、航区、吨位和总功率等情况依据配员表的要求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3.根据船舶机舱的自动化程度和航行时间对船舶配员进行减免。

4.根据船舶航区及船舶无线电设备配备情况确定GMDSS操作人员。

提交材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航行国际航线: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货船无线电证书及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薄及其复印件;

(5)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薄复印件及其复印件或客船安全证书及其复印件;

(6)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4)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换发、补发申请)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原件(适用于污损换发);

(4)到期换发的,提交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5)污损换发或遗失补发的,提交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件原件。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要求的,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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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空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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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样表.pdf

办理方式

咨询与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一)国际航行船舶

 

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云政路9号研创园共享空间B座5楼

电话:025-83520323

办公时间:上午09:00 - 12:00,下午13:15 - 16:45

 

(二)国内航行船舶

 

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2号

电话:025-58750796

办公时间: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镇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8号一楼

电话:0511-8530620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扬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国展路19号

电话:0514-80979190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16号

电话:0523-8668767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文源路2号

电话:0519-8158684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江阴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苏港路99号

电话:0510-80670108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张家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张家港市戴巷路6号

电话:0512-58329867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01号

电话:0513-8115009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熟市虞山街道海虞北路47号南楼一楼

电话:0512-5269061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太仓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娄城大厦

电话:0512-53678085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海事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