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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子项

1.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

2.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3.引航员适任考试

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考试

6.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

7.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考核

1.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

实施机关

南京海事局、镇江海事局、南通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员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9〕308号)第十八条 参加培训合格证考试者,应当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向船员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参加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所申请考试的培训合格证科目类别;

(3)两张近期5厘米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相应培训证明。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海事机构按照培训考试实施计划安排考试。

办理结果

培训合格证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自初次考试之日起1年内办理1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已有考试成绩失效并应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成绩。培训合格证考试成绩有效期自考试全部通过之日起计算,成绩有效期为5年。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项目

理论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

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

初考

补考

初考

补考

60

30

60

30

注.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外语考试按培训合格证标准收取考试费。

(二)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实施机关

(船长和高级船员)江苏海事局、(除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南京海事局、镇江海事局、南通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员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类别;

(3)两张近期5厘米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相应培训证明和海上任职资历。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海事管理机构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事项。

办理结果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项目

理论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

初考

补考

初考

补考

海船船员船员适任考试

管理级与操作级船员

345

170

450

225

支持级船员

150

75

250

125

注: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考试按内河适任证书标准收取考试费。

(三)引航员适任考试

实施机关

(三)引航员适任考试

适用对象

船员

设定依据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第二十二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等信息及签名;(三)适用范围:类别、等级、引航范围;(四)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五)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类别;

(3)两张近期5厘米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相应培训证明、海上任职资历和引航资历。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考试开始之日5日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

办理结果

有部分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的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考科目和评估项目的成绩失效。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项目

理论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

初考

补考

初考

补考

引航员适任考试

345

170

450

225

(四)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实施机关

南京海事局、镇江海事局、南通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员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提交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报名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两张近期5厘米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报名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发放考试通知书,告知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办理结果

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项目

理论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

初考

补考

初考

补考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

80

40

80

40

(五)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考试

实施机关

江苏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员

设定依据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   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21〕163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提交材料

(1)《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包括:

1)1年内签发的合格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有效的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健康体检证明;

2)两张近期5厘米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培训证明;

4)有效的海船或内河船舶船长、驾驶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如适用);

5)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有效《游艇驾驶证》(如适用);

6)《游艇驾驶证》(如适用);

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事项。

办理结果

理论考试不及格或实际操作评估不合格者,允许其在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补考5次,仍然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自考试合格之日起算。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项目

理论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

初考

补考

初考

补考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考试

沿海

345

170

450

225

内河

80

40

80

40

(六)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

实施机关

江苏海事局

适用对象

申请参加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提交材料

(1)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学历或学位证明材料;

(4)申请人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按照报名条件需要提供工作经历证明的);

(5)已经达到免考要求的证书或证明材料(申请免考人员适用)。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结果

审查合格的,核发准考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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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项目

理论考试

初考

补考

注册验船师考试

345

170

(七)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考核

实施机关

江苏海事局

适用对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设定依据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等。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包括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和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本条第二款所称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是指托运人委托检查员对其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装箱过程、标牌标志、积载隔离等是否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的现场检查。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海危防〔2017〕548号)第四条 两员"的聘用单位所在地(下称"从业地")分支局负责"两员"的从业资格管理,船舶装卸港所在地(下称"作业地")分支局及海事处负责"两员"的从业行为管理。"两员"聘用单位的注册地和办公地不在同一个分支局辖区的,以常驻办公地为从业地。

提交材料

(1)考核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结果

审查合格的,核发准考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准考证。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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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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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

2.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3.引航员适任考试

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考试

海事一网通办

6.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

7.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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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6:01

办事指南

子项

1.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

2.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3.引航员适任考试

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考试

6.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

7.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考核

1.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

实施机关

南京海事局、镇江海事局、南通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员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9〕308号)第十八条 参加培训合格证考试者,应当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向船员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参加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所申请考试的培训合格证科目类别;

(3)两张近期5厘米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相应培训证明。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海事机构按照培训考试实施计划安排考试。

办理结果

培训合格证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自初次考试之日起1年内办理1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已有考试成绩失效并应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成绩。培训合格证考试成绩有效期自考试全部通过之日起计算,成绩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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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项目

理论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

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

初考

补考

初考

补考

60

30

60

30

注.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外语考试按培训合格证标准收取考试费。

(二)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实施机关

(船长和高级船员)江苏海事局、(除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南京海事局、镇江海事局、南通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员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类别;

(3)两张近期5厘米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相应培训证明和海上任职资历。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海事管理机构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事项。

办理结果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项目

理论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

初考

补考

初考

补考

海船船员船员适任考试

管理级与操作级船员

345

170

450

225

支持级船员

150

75

250

125

注: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考试按内河适任证书标准收取考试费。

(三)引航员适任考试

实施机关

(三)引航员适任考试

适用对象

船员

设定依据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第二十二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等信息及签名;(三)适用范围:类别、等级、引航范围;(四)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五)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类别;

(3)两张近期5厘米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相应培训证明、海上任职资历和引航资历。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考试开始之日5日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

办理结果

有部分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的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考科目和评估项目的成绩失效。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项目

理论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

初考

补考

初考

补考

引航员适任考试

345

170

450

225

(四)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实施机关

南京海事局、镇江海事局、南通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员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提交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报名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两张近期5厘米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报名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发放考试通知书,告知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办理结果

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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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项目

理论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

初考

补考

初考

补考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

80

40

80

40

(五)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考试

实施机关

江苏海事局

适用对象

船员

设定依据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   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21〕163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提交材料

(1)《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包括:

1)1年内签发的合格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有效的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健康体检证明;

2)两张近期5厘米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培训证明;

4)有效的海船或内河船舶船长、驾驶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如适用);

5)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有效《游艇驾驶证》(如适用);

6)《游艇驾驶证》(如适用);

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时限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事项。

办理结果

理论考试不及格或实际操作评估不合格者,允许其在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补考5次,仍然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自考试合格之日起算。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项目

理论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

初考

补考

初考

补考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考试

沿海

345

170

450

225

内河

80

40

80

40

(六)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

实施机关

江苏海事局

适用对象

申请参加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提交材料

(1)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学历或学位证明材料;

(4)申请人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按照报名条件需要提供工作经历证明的);

(5)已经达到免考要求的证书或证明材料(申请免考人员适用)。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办理结果

审查合格的,核发准考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准考证。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项目

理论考试

初考

补考

注册验船师考试

345

170

(七)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考核

实施机关

江苏海事局

适用对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设定依据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等。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包括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和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本条第二款所称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是指托运人委托检查员对其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装箱过程、标牌标志、积载隔离等是否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的现场检查。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海危防〔2017〕548号)第四条 两员"的聘用单位所在地(下称"从业地")分支局负责"两员"的从业资格管理,船舶装卸港所在地(下称"作业地")分支局及海事处负责"两员"的从业行为管理。"两员"聘用单位的注册地和办公地不在同一个分支局辖区的,以常驻办公地为从业地。

提交材料

(1)考核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

是否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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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审查合格的,核发准考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准考证。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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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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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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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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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报名表-空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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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咨询与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船长和高级船员)、引航员适任考试、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考试、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考核

 

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云政路9号研创园共享空间B座5楼

电话:025-83520323

办公时间:上午09:00 - 12:00,下午13:15 -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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