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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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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适用对象

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经对前款规定的管理体系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子项

1.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2.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一)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实施机关

(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管理国际及国内航行船舶的公司,即双证公司)江苏海事局、(国内航运公司)分支海事局

许可条件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临时符合证明核发

1.具有法人资格;

2.新建立或者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公司《临时符合证明》或者《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3.已作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4.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5.《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应满6个月。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1.具有法人资格;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3.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4.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提交材料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临时符合证明核发(初次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

(3)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5)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如有);

(6)6个月内运行满足ISM规则/NSM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7)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审核发证请求(委托)函及其复印件(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非五星旗的该国家或地区船舶的中国法人)。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临时符合证明核发(变更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材料。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临时符合证明核发(补发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临时符合证明》丢失、灭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临时符合证明》丢失、灭失情况说明;

(3)《临时符合证明》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临时符合证明》原件。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初次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年度签注)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换证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变更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材料。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补发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符合证明》丢失、灭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符合证明》丢失、灭失情况说明;

(3)《符合证明》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符合证明》原件。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临时符合证明》《符合证明》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可否网办

(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许可条件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1.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2.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4.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6.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1.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4.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提交材料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首次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审的计划;

(4)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5)船舶之前两次持有的“安全管理证书”和/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或情况说明(适用时);

(6)代管船舶评估报告(代管船舶)。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材料。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情况说明;

(3)《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原件。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展期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证书展期情况说明及客观证据。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首次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4)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中间签注)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4)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换证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4)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材料。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情况说明;

(3)《安全管理证书》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安全管理证书》原件。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安全管理证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网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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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25-02-08 15:07

办事指南

适用对象

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经对前款规定的管理体系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子项

1.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2.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一)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实施机关

(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管理国际及国内航行船舶的公司,即双证公司)江苏海事局、(国内航运公司)分支海事局

许可条件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临时符合证明核发

1.具有法人资格;

2.新建立或者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公司《临时符合证明》或者《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3.已作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4.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5.《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应满6个月。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1.具有法人资格;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3.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4.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提交材料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临时符合证明核发(初次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

(3)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5)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如有);

(6)6个月内运行满足ISM规则/NSM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7)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审核发证请求(委托)函及其复印件(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非五星旗的该国家或地区船舶的中国法人)。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临时符合证明核发(变更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材料。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临时符合证明核发(补发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临时符合证明》丢失、灭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临时符合证明》丢失、灭失情况说明;

(3)《临时符合证明》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临时符合证明》原件。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初次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年度签注)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换证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变更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材料。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补发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符合证明》丢失、灭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符合证明》丢失、灭失情况说明;

(3)《符合证明》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符合证明》原件。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临时符合证明》《符合证明》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可否网办

(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

分支海事局

许可条件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1.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2.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4.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6.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1.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4.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提交材料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首次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审的计划;

(4)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5)船舶之前两次持有的“安全管理证书”和/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或情况说明(适用时);

(6)代管船舶评估报告(代管船舶)。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材料。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情况说明;

(3)《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原件。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展期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证书展期情况说明及客观证据。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首次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4)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中间签注)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4)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换证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4)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材料。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2)《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情况说明;

(3)《安全管理证书》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安全管理证书》原件。

是否实行

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安全管理证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所提交材料除明确要求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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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空表.docx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空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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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样表.pdf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样表.pdf

办理方式

咨询与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25-58996099

监督电话:025-83520216

办理地点、时间

咨询电话

(一)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管理国际及国内航行船舶的公司,即双证公司)

 

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云政路9号研创园共享空间B座5楼

电话:025-83520323

办公时间:上午09:00 - 12:00,下午13:15 - 16:45

 

(二)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国内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南京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2号

电话:025-58750796

办公时间: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镇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8号一楼

电话:0511-8530620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扬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国展路19号

电话:0514-80979190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16号

电话:0523-8668767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文源路2号

电话:0519-81586846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江阴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苏港路99号

电话:0510-80670108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张家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张家港市戴巷路6号

电话:0512-58329867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01号

电话:0513-8115009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常熟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常熟市虞山街道海虞北路47号南楼一楼

电话:0512-52690619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太仓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娄城大厦

电话:0512-53678085

办公时间: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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