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00132x/2026-00016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法规处
生成日期: 2026-02-09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分类:
公开形式:网站 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01400132x/2026-00016主动公开法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2-09 10:29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或经授权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船舶办理进出口岸申请等手续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一般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电子口岸系统办理。

第五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拟抵达口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岸申请许可手续。

拟进入长江江苏段口岸的船舶,应在预计抵达长江口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拟抵达口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岸申请许可手续。

第六条 国际航行船舶申请办理进口岸审批,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拟进入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取得对外开放资质,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详实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向拟抵达口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规定的《保安信息表》。对拟抵口岸需航经桥梁、过江电缆等水上架空设施时,还需准确填报船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拟进入长江江苏段口岸的船舶填报的进口吃水应为抵达长江口时的淡吃水。

 进入江苏海事局辖区国际航行船舶,应在进入长江口前仔细检查本船主机、舵机、锚机、应急设备等航行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必要时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并做好检查记录,经船长确认后留船备查

 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作出同意其进口岸的许可;不符合条件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批准进口岸,并告知船方原因。下列船舶不予批准进入口岸:

(一)我国政府规定不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

(二)不符合本港或航经水域安全条件的船舶;

(三)不符合船舶保安相关要求的船

(四)无正当理由申请进入未经国家批准开放的口岸或水域的船舶。

 下列船舶,需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逐级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进口岸审批:

(一)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船舶;

(二)需要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的口岸、水域以及码头(泊位)的船舶;

(三)核动力船舶;

(四)船旗国主管机关公布为保安等级3的船舶;

(五)因保安原因,被任何港口驱逐出港的、申请进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第十 船舶由于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紧急情况需临时进入辖区开放港口或水域的,可以在进入的同时,自行或通过船舶代理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管辖海域的海警机构、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海关等其他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应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公司名称、出发港、目的港、船位、航速、吃水、船体颜色、烟囱颜色和标志等信息,获得同意后方可进港,并听从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泊。

第十二条 船舶进口岸申请获批后,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港24小时前向拟抵达口岸所在地的口岸查验单位、引航机构报送准确的抵港时间以及靠泊计划等信息。

第十 船舶应在抵港前或抵港后24小时内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除查验单位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舶进出的上一口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应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

第十 国际航行船舶申请办理出口岸审批,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

(四)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第十 对符合出口岸条件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作出同意其驶离口岸的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驶离口岸,并告知船方原因。

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其出口岸申请可在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时同时提出。

船舶在取得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口岸许可证》后,方可驶离口岸。

第十 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商其他口岸查验单位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第十 船舶开航前,引航员应确认船舶是否办妥进出口岸许可手续。未经批准进口岸或离口岸的船舶,引航员不得引领,并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十九 为进一步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手续办理,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国际航行船舶或其船舶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用结果运用、信用修复等按照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执行

二十 方或其代理人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有关材料,按江苏海事局公布的政务服务指南执行。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有关管理事项,遵从其相关规定。

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要与其他口岸查验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口岸查验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牵头召开本级口岸查验单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监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受限船、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等进出口岸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二十二 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31日起施行,原20087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https://www.js.msa.gov.cn/art/2026/2/9/art_64_1585937.html



编辑:(法规处
信息来源:法规处
关闭
打印
索引号: 01400132x/2026-00016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法规处
生成日期: 2026-02-09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分类:
公开形式:网站 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01400132x/2026-00016主动公开法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

来源:法规处    时间:2026-02-09 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或经授权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船舶办理进出口岸申请等手续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一般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电子口岸系统办理。

第五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拟抵达口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岸申请许可手续。

拟进入长江江苏段口岸的船舶,应在预计抵达长江口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拟抵达口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岸申请许可手续。

第六条 国际航行船舶申请办理进口岸审批,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拟进入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取得对外开放资质,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详实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向拟抵达口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规定的《保安信息表》。对拟抵口岸需航经桥梁、过江电缆等水上架空设施时,还需准确填报船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拟进入长江江苏段口岸的船舶填报的进口吃水应为抵达长江口时的淡吃水。

 进入江苏海事局辖区国际航行船舶,应在进入长江口前仔细检查本船主机、舵机、锚机、应急设备等航行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必要时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并做好检查记录,经船长确认后留船备查

 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作出同意其进口岸的许可;不符合条件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批准进口岸,并告知船方原因。下列船舶不予批准进入口岸:

(一)我国政府规定不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

(二)不符合本港或航经水域安全条件的船舶;

(三)不符合船舶保安相关要求的船

(四)无正当理由申请进入未经国家批准开放的口岸或水域的船舶。

 下列船舶,需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逐级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进口岸审批:

(一)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船舶;

(二)需要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的口岸、水域以及码头(泊位)的船舶;

(三)核动力船舶;

(四)船旗国主管机关公布为保安等级3的船舶;

(五)因保安原因,被任何港口驱逐出港的、申请进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第十 船舶由于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紧急情况需临时进入辖区开放港口或水域的,可以在进入的同时,自行或通过船舶代理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管辖海域的海警机构、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海关等其他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应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公司名称、出发港、目的港、船位、航速、吃水、船体颜色、烟囱颜色和标志等信息,获得同意后方可进港,并听从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泊。

第十二条 船舶进口岸申请获批后,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港24小时前向拟抵达口岸所在地的口岸查验单位、引航机构报送准确的抵港时间以及靠泊计划等信息。

第十 船舶应在抵港前或抵港后24小时内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除查验单位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舶进出的上一口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应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

第十 国际航行船舶申请办理出口岸审批,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

(四)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第十 对符合出口岸条件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作出同意其驶离口岸的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驶离口岸,并告知船方原因。

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其出口岸申请可在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时同时提出。

船舶在取得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口岸许可证》后,方可驶离口岸。

第十 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商其他口岸查验单位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第十 船舶开航前,引航员应确认船舶是否办妥进出口岸许可手续。未经批准进口岸或离口岸的船舶,引航员不得引领,并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十九 为进一步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手续办理,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国际航行船舶或其船舶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用结果运用、信用修复等按照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执行

二十 方或其代理人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有关材料,按江苏海事局公布的政务服务指南执行。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有关管理事项,遵从其相关规定。

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局要与其他口岸查验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口岸查验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牵头召开本级口岸查验单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监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受限船、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等进出口岸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二十二 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31日起施行,原20087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https://www.js.msa.gov.cn/art/2026/2/9/art_64_15859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