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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关于2026年高温和洪汛期长江江苏段实施特别监管措施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4-30 19:14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2026年高温和洪汛期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等规定,现就高温和洪汛期(6-8月或大通流量超过45000m³/s时)在长江江苏段实施特别监管措施通告如下:

一、各航运公司要优化生产调度,安排船况佳、操纵性能好的船舶和长江航行经验丰富的船员驾驶船舶进江,避免安排近12个月内发生两次失控的海船进江。主机功率低于8000马力的肥大型散货船(船长180米至225米)要适当减少载货量,载货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每马力4吨,留有足够的储备功率,确保船舶正常航行时航速满足长江江苏段最低航速要求。

二、海船进江前,应认真开展进江前安全自查,及时整改设施设备存在的隐患、缺陷。同时,应开展主机故障、舵机失灵、船舶失电等防失控演练,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发挥作用。

三、船舶通过尹公洲、和畅洲下口、嘶马湾、福姜沙等复杂航段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组织;船长150米以上的船舶和5000载重吨以上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应避免夜间(每日22:00时至次日05:00时,下同)靠离泊作业和在夜间通过尹公洲、和畅洲下口、嘶马湾等危险复杂航段。

四、进江海船应按照《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长航函运〔2022〕99号)要求使用辅助作业拖轮。当江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长江江苏段洪水预警时,靠泊江阴长江大桥以上水域码头的进江海船严格落实《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不得减免使用拖轮;当南京下关站水位超过8.7米时,应增加1艘与原辅助作业拖轮中最大马力相近的拖轮。

五、船舶进出锚地前,驾引人员应充分考虑水文气象条件对操作的影响,选择合适进出时机。锚泊时,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选择锚泊方式。锚泊期间,应加强值班,勤测锚位,松足锚链,与周边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洪峰、台风、风流等影响锚泊安全情况下,应备车、值航行班,必要时安排拖轮现场驻守,防止走锚。

六、吊拖船队在长江江苏段正常航行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马力的拖轮以确保安全航速航行,航速每小时不得低于4公里。

七、吊拖船队总长度(包括拖轮)不超过230米,驳船编队不超过2列,每列不超过4艘驳船。其中,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和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高铁桥)的吊拖船队总长度(包括拖轮)不超过200米,驳船编队不超过2列,每列不超过3艘驳船。

八、重载吊拖船队在航经以下水域时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拖轮:

(一)进出锚地、河口;

(二)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高铁桥)等限制性桥梁;

(三)通过尹公洲、和畅洲下口、嘶马湾、福姜沙等危险复杂航段。

九、船舶航经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应当由船长指挥操作,轮机长在机舱值守,海船应安排人员在舵机间值守。

十、气象部门预报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吊拖船队应尽早采取避风措施并停止航行;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或水位超过当地公布的停渡水位时,客汽渡船、旅游客船、交通船等载客船舶停止航行;南京下关站水位超过8.7米时,南京滨江旅游客船暂停航行。

十一、日预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高温天气,当日10:00时至16:00时暂停闭杯闪点低于28℃的散装油类和散装化学品装卸作业;当出现雷电天气或现场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应暂停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装卸、船舶洗舱、油污水接收、供受油等作业。

十二、当江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长江江苏段洪水预警时,暂停300米以上船舶进出江试航作业和300米以上(被拖物长度)船舶或海工设施拖带作业;暂停省际客船进入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发布长江江苏段黄色及以上等级预警时,到港受限船舶最大吃水控制标准按江阴以上不超过11.36米、江阴以下(含江阴)不超过12米控制;暂停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暂停新造船舶试航(包括出江试航)和205米以上(被拖物长度)船舶或海工设施拖带作业,暂停吊拖、顶推船队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

十三、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包括本通告特别监管措施在内的相关措施和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将加强高温和洪汛期安全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将依法查处,并按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实施信用管理。

特此通告。




  江苏海事局                   

2026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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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指挥中心    时间:2026-04-30 19:14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2026年高温和洪汛期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2号)等规定,现就高温和洪汛期(6-8月或大通流量超过45000m³/s时)在长江江苏段实施特别监管措施通告如下:

一、各航运公司要优化生产调度,安排船况佳、操纵性能好的船舶和长江航行经验丰富的船员驾驶船舶进江,避免安排近12个月内发生两次失控的海船进江。主机功率低于8000马力的肥大型散货船(船长180米至225米)要适当减少载货量,载货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每马力4吨,留有足够的储备功率,确保船舶正常航行时航速满足长江江苏段最低航速要求。

二、海船进江前,应认真开展进江前安全自查,及时整改设施设备存在的隐患、缺陷。同时,应开展主机故障、舵机失灵、船舶失电等防失控演练,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发挥作用。

三、船舶通过尹公洲、和畅洲下口、嘶马湾、福姜沙等复杂航段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组织;船长150米以上的船舶和5000载重吨以上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应避免夜间(每日22:00时至次日05:00时,下同)靠离泊作业和在夜间通过尹公洲、和畅洲下口、嘶马湾等危险复杂航段。

四、进江海船应按照《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长航函运〔2022〕99号)要求使用辅助作业拖轮。当江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长江江苏段洪水预警时,靠泊江阴长江大桥以上水域码头的进江海船严格落实《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不得减免使用拖轮;当南京下关站水位超过8.7米时,应增加1艘与原辅助作业拖轮中最大马力相近的拖轮。

五、船舶进出锚地前,驾引人员应充分考虑水文气象条件对操作的影响,选择合适进出时机。锚泊时,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选择锚泊方式。锚泊期间,应加强值班,勤测锚位,松足锚链,与周边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洪峰、台风、风流等影响锚泊安全情况下,应备车、值航行班,必要时安排拖轮现场驻守,防止走锚。

六、吊拖船队在长江江苏段正常航行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马力的拖轮以确保安全航速航行,航速每小时不得低于4公里。

七、吊拖船队总长度(包括拖轮)不超过230米,驳船编队不超过2列,每列不超过4艘驳船。其中,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和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高铁桥)的吊拖船队总长度(包括拖轮)不超过200米,驳船编队不超过2列,每列不超过3艘驳船。

八、重载吊拖船队在航经以下水域时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拖轮:

(一)进出锚地、河口;

(二)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高铁桥)等限制性桥梁;

(三)通过尹公洲、和畅洲下口、嘶马湾、福姜沙等危险复杂航段。

九、船舶航经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应当由船长指挥操作,轮机长在机舱值守,海船应安排人员在舵机间值守。

十、气象部门预报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吊拖船队应尽早采取避风措施并停止航行;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或水位超过当地公布的停渡水位时,客汽渡船、旅游客船、交通船等载客船舶停止航行;南京下关站水位超过8.7米时,南京滨江旅游客船暂停航行。

十一、日预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高温天气,当日10:00时至16:00时暂停闭杯闪点低于28℃的散装油类和散装化学品装卸作业;当出现雷电天气或现场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应暂停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装卸、船舶洗舱、油污水接收、供受油等作业。

十二、当江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长江江苏段洪水预警时,暂停300米以上船舶进出江试航作业和300米以上(被拖物长度)船舶或海工设施拖带作业;暂停省际客船进入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发布长江江苏段黄色及以上等级预警时,到港受限船舶最大吃水控制标准按江阴以上不超过11.36米、江阴以下(含江阴)不超过12米控制;暂停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暂停新造船舶试航(包括出江试航)和205米以上(被拖物长度)船舶或海工设施拖带作业,暂停吊拖、顶推船队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

十三、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包括本通告特别监管措施在内的相关措施和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将加强高温和洪汛期安全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将依法查处,并按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实施信用管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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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