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具体情形 | 容缺材料 | 容缺情形 | 容缺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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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
初次申请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复印件。 | 1.营业执照 (1)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核对,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2)复印件不清晰、未加盖公章,经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2.无犯罪记录证明 (1)未能提供原件,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2)复印件不清晰,经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延续申请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复印件; | 1.营业执照 (1)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核对,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2)复印件不清晰、未加盖公章,经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2.无犯罪记录证明 (1)未能提供原件,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2)复印件不清晰,经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变更申请 |
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1.营业执照 (1)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核对,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2)复印件不清晰、未加盖公章,经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年审 | 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 | 1.年审报告书 (1)存在内容填写有误或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注销申请 |
法人依法终止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注销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1.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注销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未能提供原件,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2)复印件不清晰,经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2 |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 的许可 | (1)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2)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 (3)拖带或载运的计划和方案; (4)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
1-4 (1)存在内容填写有误或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在内河通航水域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 (1)拖轮及竹、木等物体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2)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 (3)拖放计划和方案; (4)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
1-4 (1)存在内容填写有误或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3 | 沿海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沿海第二类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 | 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 (1)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未能提供原件,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2)复印件不清晰、未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签名,经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4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应提交原件)。 | 1.保单、保险证明(蓝卡)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1)保单、保险证明(蓝卡)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未能提供原件,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5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 (1)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2)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3)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适用时); (4)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适用时)。 | 1-3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4.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1)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暂时未能提供,经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确认已经签订,可以提交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船舶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包括船舶在港口水域外进行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以及船舶在港口水域外进行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
(1)过驳作业方案,包括拟进行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文件; (2)过驳作业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3)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当拟过驳的危险货物属于污染危害性货物时适用)。 |
1-2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3.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1)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暂时未能提供,经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确认已经签订,可以提交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6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初次申请) | (1)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港口岸线使用(或交通运输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意见)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2)沉船沉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打捞沉船沉物时); (3)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4)与海上施工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5)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作业方式,施工作业的水域范围和需要设立安全作业区的建议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等); (6)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 (7)施工作业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
1-4 (1)未能提供原件核对,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2)复印件不清晰、未加盖公章,经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5-7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变更申请) | (1)与拟新增施工作业船舶和海上设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2)申请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增加船舶和海上设施时,应包括新增船舶和海上设施已纳入施工作业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的说明)。 | 1.与拟新增施工作业船舶和海上设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1)未能提供原件核对,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2)复印件不清晰、未加盖公章,经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2.申请变更情况说明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初次申请) | (1)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港口岸线使用(或交通运输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意见)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2)沉船沉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打捞沉船沉物时); (3)作业或活动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4)与内河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5)作业或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作业图纸、作业或活动方式,作业或活动的水域范围和需要设立安全作业区的建议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等); (6)参与作业或活动的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 (7)作业或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8)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意见(内河水域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时)。 |
1-4 (1)未能提供原件核对,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2)复印件不清晰、未加盖公章,经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5-7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8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意见 (2)未能提供原件,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变更申请) | (1)与拟新增作业或活动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2)申请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增加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时,应包括新增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已纳入作业或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的说明)。 | 1.与拟新增作业或活动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1)未能提供原件核对,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2)复印件不清晰、未加盖公章,经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2.申请变更情况说明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7 |
船舶国籍登记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 上一船籍港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不停航办证”)。 | 1.上一船籍港船舶国籍证书 (1)可提交《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承诺书》承诺在申领船舶国籍证书时提交。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
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 1、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1)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清晰、未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签名,经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
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 1.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1)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清晰、未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签名,经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8 |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
临时符合证明核发(初次申请)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 (2)安全管理手册;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如有); (5))6个月内运行满足ISM规则/NSM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 1.营业执照 (1)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核对,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2)复印件不清晰、未加盖公章,经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2-5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符合证明核发(初次申请) | (1)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2)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3)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 1-3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符合证明核发(年度签注) | (1)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2)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3)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 1-3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符合证明核发(换证申请) | (1)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2)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3)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 1-3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首次申请) | (1)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2)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3)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 1-3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中间签注) | (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4)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
1-4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换证申请) | (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4)船舶管理协议(代管船舶)。 |
1-4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9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 (1)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2张;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 | 1.证件照片 (1)照片不符合要求,无法现场补正,经确认可以补交的。 2.见习记录簿 (2)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延续申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提交以下材料: (1)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适用时)。 | 1.见习记录簿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 近期两寸白底证件照片2张(适用时,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 1.证件照片 (1)照片不符合要求,无法现场补正,经确认可以补交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 (1)近期两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2张。 | 1.证件照片 (1)照片不符合要求,无法现场补正,经确认可以补交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 (1)近期两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 1.证件照片 (1)照片不符合要求,无法现场补正,经确认可以补交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10 |
海员证核发 |
初次申请 | (1)申请人近期两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手写签名及指纹信息(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2)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适用船员委托机构办理、申办渔业船员海员证) (3)公司与雇主订立的劳务合作合同(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及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申办渔业船员海员证时适用)。 |
1.证件照片 (1)照片不符合要求,无法现场补正,经确认可以补交的。 2-3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 (1)未能提供原件核对,经确认可以补交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延续申请 | 近期两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 1.证件照片 (1)照片不符合要求,无法现场补正,经确认可以补交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11 | 交通运输系统无线电台审批 |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核发/换发申请) |
(1)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2)卫星通信船站入网证明材料(适用于配备、安装、使用卫星通信船站)。 | 1.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2.证明材料 (1)未能提供原件核对,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变更/补发申请) |
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 1.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标识码审批(核发申请) |
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 1.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标识码审批(变更/补发 申请) |
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
1.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许可决定前 | |||||
12 | 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 (1)船东互保协会或保险公司等出具的已投保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应提交原件)。 | 1.船东互保协会或保险公司等出具的已投保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1)未能提供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原件,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
作出决定前 | ||||
13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
初次申请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原件。 |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决定前 | |||
变更登记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原件。 |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原件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决定前 | |||||
14 |
连续概要记录签发 |
初次申请 | (1)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2)船舶管理人申请《连续概要记录》的,还应提交“管理协议”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原件; (3)船舶由其他船旗转入中国登记且继续从 事国际航行的,还应提交: ①前一船旗国主管机关因注销登记而签发的 《连续概要记录》及其复印件; ②签发①中所述《连续概要记录》前,船舶 持有的所有《连续概要记录》及其复印件。 | 1.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2.“管理协议”原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原件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3.船舶由其他船旗转入中国登记且继续从事 国际航行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复印件不清晰、未加盖公章,经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
作出决定前 | |||
变更申请 |
中英文《表格2》副本及其电子文档。 |
1.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决定前 | |||||
15 | 培训课程确认 | (1)与培训项目相关的总体安排、制度及保障措施; (2)培训计划; (3)教学大纲和详细的教学方案; (4)由不低于该培训课程教学人员标准的人员对拟开展培训课程出具论证报告(仅适用于海船船员培训项目); (5)采用模拟器培训的,还应提交模拟器训练方案满足模拟器训练标准要求的测试报告; (6)培训机构认为与培训课程确认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有)。 |
1-6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决定前 | ||||
16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初次申请 | 航行国际航线: (1)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2)货船无线电证书及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3)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簿复印件或客船安全证书及其复印件。 | 航行国际航线:1-3 (1)未能提供原件核对,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2)复印件不清晰,经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
作出决定前 | |||
17 |
承认签证签发 |
(1)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2)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3)如涉及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任职的,一并提交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相应证明文件。 |
1-3 (1)未能提供原件核对,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
作出决定前 | ||||
18 |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
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 (1)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技术合同及其复印件(如船厂自建船舶可仅提交符合《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附件1规定的图纸审核初步申请确审记录或经建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足以反映船舶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清单及其复印件; (3)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审图意见书及其复印件; (4)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及其复印件(如有时)。 |
1-4 (1)未能提供原件核对,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2)复印件不清晰、未加盖公章,经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
作出决定前 | |||
申请第Ⅱ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 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完工图纸清单及其复印件;或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含限定船舶于2个月内配齐完工图纸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及其复印件,及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条件证书及其复印件(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与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为非同一机构的,前述含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应移转并经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
1.船舶完工图纸清单及其复印件 (1)未能提供原件核对,经确认可以提交的。 (2)复印件不清晰、未加盖公章,经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 |
作出决定前 | |||||
19 |
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
初次审核 | (1)质量手册;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报告; (4)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报告; (5)各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以及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相关要求能保障培训质量的情况说明。 |
1-5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决定前 | |||
中间审核 | (1)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报告;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3)各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以及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相关要求能持续保障培训质量的情况说明(适用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
1-3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决定前 | |||||
换证审核 | (1)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报告;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3)各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以及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相关要求能持续保障培训质量的情况说明(适用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
1-3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决定前 | |||||
附加审核 | (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2)各船员培训项目培训场地、设施、设备以及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相应要求能保障培训质量的情况说明(适用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
1-2 (1)内容存在瑕疵,无法当场补正,经确认可以修改并更换的。 |
作出决定前 | |||||
20 |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 |
2张两寸免冠证件照片。 |
1.证件照片 (1)照片不符合要求,无法现场补正,经确认可以补交的。 |
作出决定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