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为保障辖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2年7月1日00:00时起,在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及就近未设征收机构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向江苏海事局设立的征收站点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具体征收站点及站点信息见《江苏海事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站点一览表》。表中内容发生变化时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政务公开宣传栏。
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
三、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时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四、本通告未尽事宜见《办法》具体内容。《办法》可以从互联网下载。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